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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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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所谓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是指缔约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形下,缔约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畅秋霞  姚清菊 《经济师》2002,(12):71-7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义务 ,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法律基础谈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项新的合同法律制度,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安全、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树立诚信交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及它与合同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定等几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研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的事实,负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一、缔约过失…  相似文献   

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此理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亦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其赔偿范围及我国的相关立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王晨 《经济论坛》2006,(13):132-133
传统的合同理论和制度重视合同关系,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相当完备。但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和调整商品流转关系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  相似文献   

6.
李其平  胡俊文 《经济师》2007,(1):120-120,122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等四种学说。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对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独立责任说四种。实践中应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独立出来,形成一种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新型责任,以更为合理地规范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8.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不仅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且还意味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于合同有效成立,终于合同履行完毕。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违约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就会使得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违约责任的保护,从而该方的民事权利就会处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利境地。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真空,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大陆法上伟大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相似文献   

9.
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对当亭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已经违反合同义务,但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却可以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制度。引起合同当事人免除违约贵任的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就是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0.
顾正阳 《江南论坛》2013,(12):33-35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仅限于三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大胆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认定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可按照民法中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加以认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相似文献   

11.
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在劳动立法中得以体现.因此,作者从劳动合同的社会法属性出发,明确劳动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完全照搬合同法的规定,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义务及责任进行可行性分析,使正在修订中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完善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不足.  相似文献   

12.
专家责任就是专家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专家的执业行为致人损害后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它所关注的法律基础是专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在合同视野下,专家的执业行为,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如下特点:首先,该合同的内容限定在专家掌握的专业知识的领域范围内;其次,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再次,合同法下的专家执业活动具有非定型性.  相似文献   

13.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而在公法上特别是税法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人们的看法却不相同.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适用于税法,对税法的适用起到评价、补充与解释、降低成本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由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可适用性.在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税务机关适用.而税收法律关系中只存在纳税人对征税人一一政府的信赖,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纳税义务人适用.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然而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理论,忽略了它的新发展。由此而产生两个重大错误,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场合,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相似文献   

15.
<正> 047 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所受的何种制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助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经济合同的情形不同,发生的具体法律后果,即责任形式也不同。概括起来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用来制裁违反合同当事人的最主要的方式。凡是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合同,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法律、合同都没有用违约金作出担保,就不能让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何玲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9(10):116-118
我国合同立法经过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番曲折,将合同的核心定位在当事人民事利益交换这一点上,由此,带来了我国合同立法观念的新的突破,即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诚实信用的立法表现主要包括:对其进行一般性规定和总则性规定、对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改革、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扩张。我国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培育中国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自耶林确立并理论化以后,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认可并相互制定在各国的法律中。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并最终于1999年在《合同法》中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其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利于维护非过错方的利益;建立我国完备的债法体系;有利于弘扬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8.
作通过对“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三种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的学说分析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法律应把其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源于西方 ,经过 1 0 0多年的发展、完善 ,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传统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补偿性特点 ,因而只能赔偿信赖利益之损。文章认为除此之外 ,还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 ,增加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同时还对诚信这一概念从道德规范演变到法律原则作了理论上的梳理。  相似文献   

20.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有效条件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于1896年德国学者莱昂哈德提出后,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均产生一定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而不应仅作为特例存在。这样更有利于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适应时代变化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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