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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其得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对公司立法和实践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对公司的内部效力、外部效力,以及公司章程变更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最后就我国公司章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小股东作为现代企业的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现有法律已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这些规定的效果依然非常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使得其具有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功能,小股东可以通过增改公司章程条款的方式实现自我救济.  相似文献   

3.
毛瑞  曹燕红  关健 《时代经贸》2011,(10):33-33
法学界对于公司章程自由的研究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公司章程自由的理论基础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对公司章程自由产生基础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公司章程自由理论,实现公司自主和意思自治。本文认为公司章程自由理论既有法学基础,又有思想渊源,同时以市场经济理论及实践作为其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4.
法学界对于公司章程自由的研究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公司章程自由的理论基础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对公司章程自由产生基础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公司章程自由理论,实现公司自主和意思自治.本文认为公司章程自由理论既有法学基础,又有思想渊源,同时以市场经济理论及实践作为其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5.
设立协议还是公司章程——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而公司设立协议基本描绘了拟设立公司之雏形,为各设立人的设立行为制定的行为路线,是制定公司章程的依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且学者鲜有论及。对此问题笔者以一则案例为基础,从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异同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依公司章程为依据。  相似文献   

6.
略论公司章程的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张林 《经济师》2000,(1):64-64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同,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离不开合伙协议,而公司制企业的设立、运作离不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制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此,要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运作公司制企业,就必须提高对公司章程的认识。一、公司章程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手段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的干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不仅体现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宏观干预上,而且还表现在对企业发展进行微观干预上。国家对企业要进行干预,但如何进行干预呢?这对于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是不同的。工厂制企业由于产权主体单一,…  相似文献   

7.
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不同,呈逐渐扩大的趋势。我国缺乏私法自治文化理念的熏陶,在很长一段时间使得公司自治被忽视。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但还有进一步扩张的必要。区别公司类型以及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放松管制,以便公司更好地实现自治。  相似文献   

8.
柳颂清 《经济师》2005,(12):142-143
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保障书”,是市场经济中民主事实制度化的基本形式。然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给公司的实际运作带来诸多不便,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章程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2007—201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创新性地从股价下行风险视角分析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能够发挥股价“安全阀”的功能,有效抑制了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行风险;经济机制分析显示,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通过改善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缓解了上市公司负面信息的不断累积,进而降低了股价下行风险;异质性分析发现,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对股价下行风险发挥的“安全阀”功能在非国有上市公司、行业竞争度较高上市公司和未纳入融券标的上市公司中表现更加明显。  相似文献   

10.
薛贵滨 《经济师》2006,6(9):70-71,73
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文章探讨公司章程的法理价值,以新《公司法》为着眼点,探讨公司章程的效力的认定,最后对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进行厘定,以期实现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机耦合。  相似文献   

11.
赵兰振  温小勇 《经济论坛》2006,(11):123-124
一、引言 章程乃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根本准则,可谓居于宪法之地位,举凡公司之基本权益关系与组织架构,皆须通过章程加以厘清,借此对于公司员工、股东、债权人或社会大众产生规制之作用。公司原始章程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之全体同意所制定,系公司根据法律赋予之自治立法权,所制定之公司内部自治法。对股东而言,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纲领;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准则;对我国公司法应当注重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者而言,公司章程是他们的行动指南。我国公司法应当注重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的典型案例的介绍,总结了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一百四十二条具体分析,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章程股权回购不是禁止行为,并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自治的角度,说明了应当肯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王哲 《经济师》2009,(1):91-92
文章以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研究为中心,针对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新《公司法》的条件下,探讨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公司章程规定事项的范围渐渐扩大,使得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做出合乎个案的安排,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的针对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行.通过对累积投票制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是章程规定事项的扩张,使得公司治理在更大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累积投票制以及减损累积投票制的相关制度设计,都可以在章程中有所体现.因此,通过对章规规定事项的取舍和选择,可以实现具体情境下的公司治理目的.  相似文献   

15.
伴随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投资总量的不断增长,台胞祖国大陆投资产生的股权继承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仅有关于台胞投资权益继承的规定,但并未涉及股东资格继承。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将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制权利赋权于公司章程。本文通过考察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股权继承问题的处理态度的演进,倡议以公司章程规制的模式保护台胞股权继承权,以实现股权继承与公司经营平顺过渡。  相似文献   

16.
股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权转让自由是通行的原则,但亦有例外.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权转让问题,即是对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进行限制.但对股权自由转让的限制不能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突出了公司自治,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公司自治应 避免"多数暴政"问题.股东会决议强制股东出让股权,侵害了股东权益,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了专属于董事会的管理公司的权力外,在某些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公司法》中本属股东会的权力转让给董事会.但是,有些权力即使股东会已经授予董事会,也应当视为二者共享此项权力,且股东会决议具有优先性.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但其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公司的权力,故此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  相似文献   

18.
随着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自科斯"价格理论"与诺思"制度理论"始,中国商事立法应针对其中的"衡量成本"与"实施成本"积极做出应对。属性为"正式约束"的公司章程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要求书"直接体现了其利益诉求。公司章程与国家商事立法具有同根同源同性的特质。国家商事立法可以借鉴公司章程中的代表性规定以弥补其缺陷,这相比于融合其他非同质的规则花费的成本会更低,也符合商事立法追求的高效理念。  相似文献   

19.
严卫红 《时代经贸》2011,(18):45-46
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担当担保人的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直接利益和法律责任。只要章程没有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禁止性规定,则公司就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进行担保的效力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课题组 《经济论坛》2007,(5):132-133
一、现行的聘任与付费制度使有效独立审计委托人缺位 1.现行聘任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这意味着:①当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时,独立审计委托人即是被审计人。②当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聘任与解聘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5月18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首先由董事会提议,而非股东直接提议,即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在董事会的掌控之中。总之,现行的审计聘任制度,仍未厘清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关系问题,有效审计委托人缺位,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审计仍缺乏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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