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邓艳君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41-44
作为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重整与和解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二者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尤以价值层面差异为最。重整与和解各有优缺点,唯有两者同时存在,并互为补充,才有利于使破产法体系更臻于完善,更接近法律所致力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2.
3.
5.
破产故事,重组故事,谁的故事更好听?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并将从下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定扩大了破产案件受理范围,股份制公司也在受理之列,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破产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也许,破产还是重组的选择,十多年来第一次如此真切地逼近了中国上市公司。十多年来,中国股市一直拒绝听破产的故事,甚至一度连退市的故事也不愿听。重组不仅是永恒的主题,而且几乎成为压倒一切的理由。为此付出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事实上重组一家濒于破产的上市公司的成本远远超过重新组建一家新的企业;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该破不破、该退不退,令资本市场制度性风险迅速积聚,虚假重组、虚假利润事件的发生频率急剧增大,投资者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漠视和侵犯。 相似文献
6.
7.
8.
9.
吉林省各级法院自1991年至1993年5月,受理各类破产案件32件,审结8件。在受理的32件破产案件计32家破产企业中,全民企业19家,占59%;集体企业11家,占34%,中外合资企业、个体所有制企业各1家,均占3%。其中,重中之重是那些中小型企业,他们设备陈旧、落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巨额亏损,资不抵债,以致于破产。也许出乎门外人之预料,破产申请人大多都是债务人自己。在吉林省受理的32件破产案件中,属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只有2件,仅占6%,而其余30件均是债务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动申请,占94%。何也?实行破产,可以很快地解脱债务人,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缓解社会矛盾,对那些产品无销路,扭亏无希望,改造无路数,根本救不活的企业,坚决实行破产,实乃上策。在破产案中,最大的赔家是银行。企业破产,资不抵债的空额将不予清偿。破产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