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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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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经济出资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条件下,国资监管机构首先要解  相似文献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担负着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任。从当前的情况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应重点在落实规章制度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3.
邵宁 《资本市场》2014,(2):10-10
<正>国有资产彻底资本化,将为下一步的改革和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首先,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和股东职能是分离的,由行政性出资人机构行使监管职能,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行使股东职能。这样的职权划分它的行为边界会更加清晰,职责和性质的  相似文献   

4.
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环节和决定因素.也是多年困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难题。党的十六大在总结各地实践和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和改革方向。随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  相似文献   

5.
《当代经济》2004,(3):5-6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和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记者从2004年2月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一年来,国资监管工作起步扎实,开局良好。  相似文献   

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性、定位于“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从而要求国资委强化出资人的商业性运作,淡化其行政管理色彩,同时也就决定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应当坚持“精减、高效”的原则、监管机构与商务运作机构分开的原则以及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应按上述原则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体系、管理流程、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7.
熊爱民 《当代经济》2006,(17):40-41
党的十六大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为此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决定:"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极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随后的2003、2004两年内,作为国务院和各省、市(地)三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国资监管机构(一般定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相继成立.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而为实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打开了一条现实的通道.  相似文献   

8.
尤毅 《江南论坛》2014,(12):41-42
正一、无锡国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2005年1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组建,作为市政府特设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成立初期,全市国企主要集中在9家资产经营公司和12家授权企业集团。2008年,市国资委根据三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规划要求,通过存量调整与增量投入,对10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了整合重组,以城投公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六大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为此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决定:“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极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随后的2003、2004两年内,作为国务院和各省、市(地)三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国资监管机构(一般定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相继成立。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  相似文献   

10.
国资委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事业单位,目前是一个政府兼具国家出资人和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从其应然性质来说,它应当是纯粹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担负出资人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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