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我国理解的公益性(非营利)科研院所,不是指政府财政直接支持的研究机构(对应于美国的联邦研究机构),而是指相对独立运行、但享受“非营利”待遇和政策优惠的机构。鉴于目前我国在非营利机构的待遇等方面尚无完整的政策和法律,因此,研究美国类似的、独立非营利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方式,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国内税收法关于非营利机构的规定美国法律中没有对“非营利”概念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美国法典》国内税收法在界定哪些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时,实质上明确了“非营利”机构的外延。目前界定了25大类非营利机构。在界定…  相似文献   

2.
一、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1.法律制度问题。 部分法律制度己滞后,限制了非国有独资企业介入任何军工科研生产。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明显滞后改革发展的需要,已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阻碍了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创新机制产生,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人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等: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在法律政策上限制了民营、合资、私企和股份制等研究机构、企业为军工服务。  相似文献   

3.
1.完善相关立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基本税收政策。(1)建议修订《民法通则》,将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法人确立为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主体。应当依据设立宗旨不同将法人划分为企业与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两类,并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一)制订系统的法律和建立相应的具有权威性的政府机构来保护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地位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根据美国的《小企业法》。其执行机构为“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该局的宗旨是向数百万个美国小企业提供援助、咨询和支持,其目的是促使作为美国经济重要基础的小企业保持着自由竞争精神。该局还与其它联邦机构、国会、各类金融机构、科学教育机构、行业机构及各种协会密切协作来帮助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同时,还通过财政援助、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活动向小企业提供他们所期望的各类人员。也在流通领域内帮助小企业与各种商业企业取得广泛的接触。在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法律、法规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并制订了可行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5.
美国科技领域法律政策框架概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美国没有专门的科技法,也没有类似“科技进步法”的将科技抽象出来进行原则规定和宏观管理的法律或法规。但在各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既有关于科学技术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及联邦层面主要科技机构的设立等宏观的、关系全国利益的规定,也有各政府机关及其研发机构的管理(包括其科研设施的管理)具体内容的规章制度,是一套庞大但操作性很强的系统。  相似文献   

6.
美国针对联邦实验室国有专利的技术转移有着不同于大学的法律激励体系,具体包括将技术转移权益下放实验室、根据收益向发明人发放提成,将国有专利许可、独占许可,甚至所有权让渡给私营企业,将联邦实验室的合作研发成果归由合作方享有、获得独占许可或者不向第三方公开等,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将国有专利的收益私人化、权益私有化两个方面。与美国联邦实验室的所有制性质相同,我国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绝大部分是国有事业单位。基于此,探讨了美国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法律激励制度以及支撑这些改革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7.
必须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杨绍田王幼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规范了其实行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  相似文献   

8.
一、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民营科技企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先导型企业的总称。“民营”指它的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科技型”指它的科技含量高。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和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民营科技企业包括这两类企业:第一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本单位的国有资金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子企业,如江苏的南瑞公司(属自动化研究所)、洛浦公司(…  相似文献   

9.
美国针对联邦实验室国有专利的技术转移有着不同于大学的法律激励体系,具体包括将技术转移权益下放实验室、根据收益向发明人发放提成,将国有专利许可、独占许可,甚至所有权让渡给私营企业,将联邦实验室的合作研发成果归由合作方享有、获得独占许可或者不向第三方公开等,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将国有专利的收益私人化、权益私有化两个方面。与美国联邦实验室的所有制性质相同,我国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绝大部分是国有事业单位。基于此,探讨了美国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法律激励制度以及支撑这些改革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0.
陈树公  陈俐俐 《技术经济》2004,23(11):37-38
1.1从法律上的定义。它是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NPO)是否具有合法地位来界定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