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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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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转股权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债权转股权的意义深远。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变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有积极意义,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亦有积极的影响。一、债权转股权的含义所谓“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2.
高志谦 《经济论坛》2001,(24):45-46
一、债转股的本质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变更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或债权人以债权出资与债务人新设公司,并取得股权的投资行为。就我国实践而言,是以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依法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债转股不是将企业的债务变为国家资本金(贷改拨),更不是将企业的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  相似文献   

3.
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对于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提高银行的资信度,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是有益、可行的。“债转股”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相似文献   

4.
缪喜玲 《经济论坛》2003,(13):28-28
一、“商业性债转股”的特点及实施条件“商业性债转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债务转化而来的股权。我们首先要把这种商业性的债转股同我国正在进行的在国企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特定的、政策性的债转股区分开来。“政策性债转股”,就是将国有企业欠国有商业银行的钱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对企业的股权,由原来银行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投资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AMC依法行使企业股东权利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政策性债转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来运作,…  相似文献   

5.
为了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择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尝试,并为此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等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承继这部分国有企业的债权。债转股政策的出台为国企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债转股”把风险从银行集中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在债权转比为股权后,参与企业结构的调整和资产重组,最终出让所持股份,以实现最大资金回收和最小资产损失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张素华 《经济论坛》1999,(20):36-37
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布了债转股方案,这一消息见报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目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解决北京水泥厂和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债务问题与有关部门签定了债权转股权协议,标志着备受世人关注的债转股迈出了第一步。究竟何谓债转股?它真是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吗?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债转股。一、何谓债转股及推行债转股的历史背景所谓债转股是指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7.
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问题是我国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国企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资金短缺而难以维持,成为企业改革深化、企业制度创新的现实障碍;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比重不断上升,资产质量下降,不仅严重制约了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进程,更加大了宏观的金融风险。为了根本扭转这种局面, 1999年3月以来,国务院先后成立了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走出困境。 所谓债转股是指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  相似文献   

8.
债转股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罡 《经济问题》2001,(3):22-23,36
债转股指的是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此,原来的银行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  相似文献   

9.
关于实施“债转股”的障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转股”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方法,其运作可以采用三种模式。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我国只能采用银行将债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实施管理,以达到最终收回不良债权价值的目的。必须确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心主体地位,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法律障碍、机制障碍、动力障碍和人才缺乏的障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方能保证“债转股”最终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债转股"与"债转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债转股政策的目标应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微观运行机制为中心,而不能简单地定位于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上.目前在实务中存在着债转股简单化的倾向,有可能使债务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产生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达不到债转股的目标.对此,可借鉴可转换债券和信托的一些做法,在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建立财产信托关系,在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企业之间先"债转债"后"债转股",从而有可能解决单纯债转股产生的诸多问题,顺利实现债转股政策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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