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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没有统一的成文法的规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学者们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一直争论不休且观点差异很大,特别是关于公民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争议很大。本文就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为基点,详细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必然性以及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等基本问题,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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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师》2019,(8)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并在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的探讨。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分析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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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高效利用司法资源,我国于2017年7月1日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起诉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利,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立法规定了法定的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此次修法被视为是对司法权的限缩和行政权优先思想的体现.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数据进行分析后,围绕着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也显现出来.本文将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视角,分析历年法律制度变化中两者力量的对比关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列举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变动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并且以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为切入点,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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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确立的原告范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概念是什么?可以界定为: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简而言之,就是谁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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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这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但2012年新民诉法修改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但其中对诉讼主体只做出了泛泛的规定。逐步阐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含义,并通过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阐释实践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分别从检察机关、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4类主体进行深入理论探究,并对未来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做出合理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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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大多以原告不享有诉权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自然也应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应可以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律师作为特殊群体,具有专业知识等诉讼能力和独特的价值追求,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重大意义。当然,在构建律师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同时,也应对律师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予以适当激励和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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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行政现状来看,环境行政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比检察机关更加合适。此外,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公益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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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设立了条件,还有必要在单行环境立法中规定受理起诉的条件,以体现环保组织起诉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补充、监督而非取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为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从私益保护角度来看,起诉资格与能力没有关系,因为私益诉讼的结果仅由原告承担。对于公益诉讼而言,诉讼结果关乎多数人利益,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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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给环境监管部门施加了两项新职责,第一,以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身份提起课以行政义务(处罚)的诉讼;第二,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