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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的仲裁实践中存在一种奇特的现象,同样是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却因此人身份的不同而遭遇截然不同的后果:如果此人是普通劳动者,则属劳动争议,可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乃至最终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此人是具有干部身份的劳动者,则属人事争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最终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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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应当在现代司法为民和公正效率理念指引下,进行相关制度创新,主要是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对现行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扩大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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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途径之一。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出了一定的变革,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总体上是比较盲目的,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的缜密安排。现行的处理机制仅能处理现实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一小部分,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不足。应通过实现劳动仲裁社会化,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完善劳动争议的时效制度,建立集体法判制度,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实现对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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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诉讼终局"作为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曾为解决劳动纠纷、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的不断增加,以及劳动纠纷产生原因越来越复杂,此种处理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不能起到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有时还成为一种障碍。因此,完善和重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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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用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两者二者都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是解决好劳动争议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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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简称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29页。)1995年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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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确立财产保全机制,是一现实亟需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行适用尴尬及障碍进行剖析,阐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确立财产保全机制的必要性,并进而提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确立财产保全机制的模式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