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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生产、销售原木的森工企业,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同时为缓解国有森工企业的经济危困,规定在“八五”期间,对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前随着“八五”期间的结束,我们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购环节问题;二是税率问题;三是税基问题。1.原木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原木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存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问题。国家对森工企业原木农业特产税现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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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有林场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问题我省国有林场在执行新的税制过程中,不少林场反映,当地财税部门将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分别按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共计176%(一是按销售收入征收8.8%,二是按当地木材公司收购均价征收8.8%),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既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又是销售环节纳税人。这种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财政部(94)对农税率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年执行。“国有林场大多是自产自销木材,收购行为比重很小,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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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项税收法规日益健全,一个规范的税收环境已形成,这给国有林场发展经济带来了良好契机。然而,各征税机关为了维护地方财政的利益,出台一种税收两种计税依据的政策(在同一地区),对国有林场执行较重的税收政策,并存在不合理征税和盲目征税的现象,这给国有林场发展经济起到了阻碍作用。现结合国有林场实际,谈谈国有林场税收问题及改进建议。一、税收问题1.农业特产税财政部规定: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按规定理解,收购环节的8%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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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制改革后,森工企业产品销售要分别缴纳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林业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我们的看法,供有关部广1制定新的政策时参考。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1.木材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应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均是生产者直接卖给需材单位,属于产销见面的直销形式,与南方林区专门收购部门收购集体和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由收购者销售给需材单位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南方林区木材收购者收购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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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新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并于同月30日发布了新的农业特产税征收规定,经过一年多来的实施,对我们林化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现将长汀林化厂一年来实施情况作一分析。税制改革使我们松香行业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销售收入由原含税收入改为不含税收入;二是将原征收收购环节的松脂中间产品税取消,原销售松香的产品税用增值税取代;三是税率变化,由原10%的产品税率和松节油8%增值税率全部改为17%税率,特产税由5.5%改为二道环节征收计22%(含地方附加,我县计征额由上年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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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对森工企业生产、销售木材加工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按照买价的互0%扣除进项税;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7年底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我们认为对这一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木材oCh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享问题。新税制实施后,锯材、胶合板等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购进的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过低。新税法规定原木为农业初级产品,只能接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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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税费政策调整的调研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7号《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安徽省自2000年起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对林业税费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林业税费政策调整情况及其效果,我厅组织专门力量到6个县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一、林业税费政策调整情况(一)我省改革前林业税费情况1.改革前林产品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改革前,我省对多数林产品分别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和个人)与收购环节(收购单位和个人)两个环节收取农林特产税,税率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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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森工企业经济效益1994年比1993年下降985万元以上,降幅达92%以上,1994年一季度又出现了亏损150万元的不利形势,亏损面达60%,而且通过这次全国清产核资,还会出现潜亏问题,预计潜亏额不会低于200万元。我市森工企业效益滑坡速度之快,数额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应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我市森工企业效益滑坡的成因(1)国家新出台的某些政策对企业的影响。①实行新税制后,森工企业税负不是降低而是增加了。税负增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复征收农林特产税,即在收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征收8%,在原基础上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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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适用于林业生产的税负有两种,即农业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对木材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规定,征收8%的生产环节税和8%的收购环节税。思其意,用于生产环节的税款应由生产单位负担,用于收购环节的税款应由收购或买方单位负担。这样规定单纯从字面上观察,林业生产单位的税负并不算太重──8%。但在实际上,木材产品受市场调节作用,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买(或收购)、卖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议价后,才能达成购销协议,买方不可能在成交价格以外,再高出8%来缴纳农业特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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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都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制定和出台适合本地的林业奋斗目标,改革发展方向,政策扶持规定等相关政策,并且也相应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减轻林业税费负担的政策。林业税费的改革,经过各级林业部门多年的努力工作,积极争取,取得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从1998年起把国有林场的原木销售农林特产税由原木税率的16%下调到8%,小规格的税率为5%不变,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农林特产税率一律为5%。2004年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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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税费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业税费种类繁多、负担重. 据调查,目前国家规定的针对原木、原竹的税收有: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各征收8%,加上10%的地方附加,实际税率高达17.6%;增值税计征税率为13%,对初加工产品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城建税,分区域不同按应交增值税额的1%、5%、7%计征;还有教育费附加,这几种税合计起来为木材销售价的20%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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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我市就取消原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相关事宜进行调研,并对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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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我市就取消原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相关事宜进行调研,并对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取消原木特产税,能极大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木材加工企业的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竹木加工企业迅速发展。税费改革后,直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加工企业的发展。不仅许多停产、半停产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生半停产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生产,而且有的还通过增加投资、技术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