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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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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总结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方式和特点,对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分析,为中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借鉴意义。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研究结果:美国土地交易和土地立法实践形成了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三层次”保护机制,即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价值层、机制制度层、机制实体层。研究结论: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三层次”保护机制对中国有借鉴作用;中国应建立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价值层;加快颁布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中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制度层;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创新中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实体层。  相似文献   

2.
集体成员权视角下的农地产权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为视角是研究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与农地产权具有内在关联,在“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之下,应厘清集体与农户作为不同层次的农地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农户的成员权及其法律保障的系统化、明晰化为基础,集体农地产权层次、土地流转模式与土地收益的分配结构都能在现实条件下得以优化.  相似文献   

3.
声音     
深化农村改革,要着力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集体的土地权益,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完善和巩固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要扎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性工作,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相似文献   

4.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5.
当前,农民集体成员权问题是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民集体成员权问题主要体现在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关系上。从制度建设上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对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坚持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农民集体成员权面临的问题一般所说的成员权,属于民事法调整的身份权的范畴,如公司制度中股东的成员权。国家立法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上,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农民集…  相似文献   

6.
要闻     
<正>声音深化农村改革,要着力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集体的土地权益,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完善和巩固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要扎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性工作,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现就家庭承包中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介绍如下。 一、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农民增收的道路有千百条,通过股份合作、增加财产投资性收入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农村有土地、资金、劳力三个生产力要素,只要整合起来就可以变成资本。同时,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拥有三大权利: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只要等价置换,就能够持续快速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投资性收入。股份合作正是实现农村资源整合、农户权益置换,把资源变成资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是一种身份性、资格性权利,既是农民在集体内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亦是其获得土地保障的依据。农民的个体成员身份和集体的团体性组织结构是我国农村中的现实场景,同时也是农民权利制度构建的国情因素和前提条件。对于农民权利问题的研究,必须着眼于个体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双重构建,实现利益上的双赢。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拓展成员的财产性权利方面成果显著,但同时也导致了成员自益权与共益权之间的进一步分离,且使以程序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共益权陷入困境。近期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不仅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反而会加剧问题的恶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多个层次间的博弈,并且各层次间形成循环往复的嵌套性关系。因此,可基于产权科层的视角,从个体、集体和国家三个层次探讨集体成员权的实现机制。即,拓展个体层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并实行多元激励机制。健全集体层的决议机制和统合式监督机制。国家层的制度设计和相关立法应对集体成员的自益权与共益权、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等加以明确区分,并在立法中完善集体决议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为集体成员监督权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2.
<正>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旨在回应农民期许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按份共有的要求,保障农民参与和监督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的权利,消除集体经营性资产流失或被侵占的现象,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农民分红所得不断增加。在推进的过程中要注重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同时改进赋权方式,研究最适宜的土地资产产权到户形式。农村改革的主线是向农民赋权,建议各级政府应逐步放松对  相似文献   

13.
研究目的:探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方法:基于农业农村部固定观察点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检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结果:(1)农地“三权分置”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且主要推动了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增加,非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无明显变化。(2)机制分析表明,农地“三权分置”增强了村集体主体地位。一方面,村集体通过增加地力投资,获得新增土地的增值收益和集中统一流转的管理费;另一方面,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庄能够吸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而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3)异质性分析表明,“三权分置”对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提升作用对处于城郊的村庄、村干部受教育年限高的村庄和产业化水平较高的村庄更为明显。研究结论:应当继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增强集体经济活力;同时,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14.
研究目的:明晰宅基地的盘活形式由“农户自主流转”向“集体主导、统筹流转”的模式转变,探索集体主导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实践路径及制度规范。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逻辑演绎法。研究结果:(1)集体主导盘活的试点路径可总结为委托流转、转权流转和扩权流转。(2)路径局限:农户退出意愿掣肘盘活效率、地性转换易导致宅基地面积缩减、受让方权利名称及属性未明晰、单一赋权逻辑较难契合多元流转形式。(3)委托代理方式以及宅基地经营权的规范构造可为集体盘活路径所吸收。研究结论:宅基地用途应适当向经营性利用扩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盘活主体和宅基地所有权人,应在充分尊重农户退出意愿的基础上,为受让人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由此构建以农户退出意愿为前提的多元盘活路径。  相似文献   

15.
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为基础的公有制经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上世纪50年代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创建发展和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基本组织管理形式,亦是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一经营层次的经管主体和维护农民基本经济权益的组织保障.  相似文献   

16.
研究目的:引入“关系产权”理论,丰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理论支撑,优化不同功能产权的实现形式。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理论分析法。研究结果:“关系产权”理论契合中国逻辑,显化了农村集体地权关系,推动了土地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划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在耦合“权利产权”理论优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与宅基地“三权分置”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出发,与“三农问题”解决相结合,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新思路。研究结论:“关系产权”理论厘清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佐证了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现“三权分置”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7.
[目的]通过揭示"三权分置"影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机理,可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深入实施与丰富完善提供有效思路。[方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政策文本分析法。[结果]"三权分置"有效推动土地流转之后,由于规模经济实现经营者收益增加;直接增加承包者流转收益并由于非农就业增加实现承包者工资收益增加;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所有权收益增加;由于宅基地入市实现集体与农民收益增加。"三权分置"保障土地收益权益的机理为:强化土地征用补偿权益保障实现所有者、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房屋抵押担保权益保障实现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经营权益保障实现经营者转移收益增加。"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风险传导机理是:可能导致地权人格化进一步侵犯所有权收益,以及宅基地入市可能导致农民收益分配不均。[结论]基于土地收益权视角,应加快确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土地流转;完善土地立法,提供法律保障;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集体土地收益权利。  相似文献   

18.
正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调研情况,如果地方政府能尊重农民意愿,并用市场化的办法实现宅基地权益的交易,用保护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办法实现耕地的有序流转,让农民带着土地权益进城,效果会比较好。但有的地方对农民施加了压力,致使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高层明确叫停不当做法,有利于城市化健康推进。此项政  相似文献   

19.
声音     
<正>农民有三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占有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把集体资产查清楚、收益多少查清楚,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成员头上,绝不是把集体的资产分割到每个成员的头上。这个是有差别的。集体经济本质上不是企业形式的组织,农民入股只代表获取了集体资产的收益部分的份额。——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锡文在全国"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相似文献   

20.
进城农民的"三权"嵌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框架之中,对于"三权"的退出应找到统领它的逻辑主线。这条主线就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起着规范、调整和保障个体成员利益价值的成员权。从农村土地个人所有向集体所有转化的过程看,成员权是个体成员在法定结社时将土地权利让渡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后所剩余的本源性权利。"三权"是成员权行使的结果或形式,成员权是本质,"三权"是表象。新时期,进城农民"三权"退出的逻辑应遵循"缓和有因性",即允许其成员权丧失后,"三权"存续一定期限,这一期限按照集体收益分配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顺序依次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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