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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源 《税收征纳》2005,(9):36-36,41
一、售后回购的概念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叶肖虹 《上海会计》2002,(12):28-29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又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的主旨是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的条件。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相似文献   

3.
"售后回购"是<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所谓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式.准则只考虑到了发出商品情况下的账务处理过程,没有考虑到售后回购的商品在没有发出情况下的账务处理过程.本文认为,即使在售后回购商品发出的情况下,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售后回购商品没有发出的情况下,按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方法核算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面谈谈对售后回购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售后回购“是&lt;企业会计准则--收入&gt;指南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所谓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式.准则只考虑到了发出商品情况下的账务处理过程,没有考虑到售后回购的商品在没有发出情况下的账务处理过程.本文认为,即使在售后回购商品发出的情况下,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售后回购商品没有发出的情况下,按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方法核算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面谈谈对售后回购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曹昭 《上海会计》2005,(4):61-6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多样化了,商品销售方式也不再仅仅局限于钱货两清一种形式,“售后回购”就是企业多种销售方式和融资手段中的一种。所谓售后回购,就是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企业承诺日后将重新再购回这批商品;由于销售方并没有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因而通常不确认为收入,但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有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本文对当前教科书中关于“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6.
吕芙蓉  杨洁 《税收征纳》2009,(12):28-29,32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相似文献   

7.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购销双方约定日后再由原卖方将同样的商品购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售后回购按是否必须回购的不同约定,分为必须回购和可能回购两大类:(1)必须回购,是指双方约定商品销售出后,原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间将同样的商品从原买方购回。(2)可能回购,是双方约定给一方以选择权,由其届时决定是否实施回购,因此,可能回购又可分为原卖方有选择权的回购和原买方有选择权的回购两类。  相似文献   

8.
售后回购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在有关会计教材及理论文献中大都有所论及,但多集中于销售方(回购方),对于购买方(即售后回购交易中初次交易时接受商品并给付货币的一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却很少涉及.为了探讨购买方的会计核算问题,将售后回购交易分为正常购销业务和融资业务两种类型,分别以举例的方式分析购买方在售后回购交易中的账务处理、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取得存货的期末计价及在报表中的列示情况,并考虑合并报表中抵消处理.  相似文献   

9.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0.
何宇颖 《会计师》2009,(12):17-18
<正>企业销售商品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条件,通常情况下是商品售出后收到款项,但有时企业也会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如代销商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预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以旧换新销售等。现笔者就对其中的代销商品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12.
企业如何规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保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实质,正确判断各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经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滞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成本是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作为特殊销售商品业务中的重要方式--销售回购,在收入准则中没有作出较为详细的介绍。本从销售回购的会计确认、处理及核算方面,谈谈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耗费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产品价值大,其开发的商品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有较大的差别,而且不同的企业对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理解不同,导致收入确认的时点也不一样.为了更加统一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标准,本文对三种收入确认时点的分析,结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总结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实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以及对销售房款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4.
一、影响销售商品收入计量的因素 销售商品收入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确认和列报财务报表中销售商品收入而确定金额的过程.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在无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计量收入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主要有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等.  相似文献   

15.
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花 《会计师》2011,(3):21-22
<正>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可以理解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视同销售货物是否确认收入,应根据收入的定义及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企  相似文献   

16.
一、提前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应该确认收入.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都是不恰当的。但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常见情形包括:一是以开具发票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而不管销售过程是否完成.商品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实际上.开具销售发票仅是税务机关作为计算纳税的依据.并不能标志企业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销售商品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任何一个.  相似文献   

17.
杨忠 《财政监督》2005,(7):64-65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第5条: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房地产销售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了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相关的收入确认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18.
会计与税收上处理的差异分析 "发出商品"是指销货方在商品发出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但已送交购货方的商品.实际操作中,由于代销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基本是一致的,笔者仅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其他"发出商品"方式作一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9.
马广明 《财会学习》2006,(11):42-43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明确指出:"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实务中由于不同时点的销售退回,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对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现根据笔者的理解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20.
马广明 《理财》2006,(11):74-76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明确指出:“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在实务中,由于不同时点的销售退回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对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现根据笔者的理解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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