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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行业的“鲶鱼效应”显著.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同时,它具有第三方支付风险、网络借贷风险、“长尾”风险等内生性风险.在保护创新与普惠精神、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是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逻辑.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征信体系等是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2.
李真 《海南金融》2014,(4):76-81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和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真 《武汉金融》2014,(5):35-37,69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道路。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兼具普惠金融与跨业经营之双重特性,使其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极易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加之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监管已是当务之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法律规则的构建应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置于首位,力求达成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之目标。其监管应契合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多重资本市场下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实行功能性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制订统一的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   

5.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在全球具有广泛适用性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2016年,巴塞尔委员会依据第三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结合普惠金融有关核心原则调查成果,编制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指引》(《指引》)。《指引》梳理回顾了29条核心原则中19条普惠金融相关原则,详细阐述了如何运用监管匹配性原则,对从事薄弱领域金融服务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也涉及消费者保护、反洗钱、金融反恐等内容。《指引》强调机构间应当加强合作,制定明确、匹配的规则,减少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对于承担发展普惠金融职责的监管机构,要考虑金融排斥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带来的潜在风险,将普惠金融发展政策与适当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措施相结合。《指引》的出台,旨在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适应金融机构服务金融薄弱领域过程中产品、服务和渠道的变革与创新。  相似文献   

6.
近代银行法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基于法律的本质、传统法律的缺失等原因,以移植为立法建制的主要途径,因而在立法思想、法律原则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二是移植而建的银行法也根据国情进行了"本土化",在本国银行家的实践中,揉入了行业规则及经验。近代银行法的建立过程生动体现了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的互动,为当今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即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金融国际合作立法与国内法的转化,并针对金融创新成果及时立法,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快速发展,有效降低了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业的风险,同时还具有因使用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技术创新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合规风险等。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和多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金融业风险防范需要,迫切需要重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功能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切实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文章基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内涵,论述了创新与风险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和数字普惠金融创新风险进行了结构性分析。最后提出了监管应合理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重构金融监管范围,结合互联网技术完善风控体系,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系统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农村互联网金融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缺陷,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新途径。农村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具有高度耦合性,可以助推精准扶贫脱贫,缓解农村金融排斥,满足农户财富管理需求,但存在着对农村互联网金融认知度不足、借贷农户主体有限、网络交易数据积累不够、农村信用生态环境不完善等问题。应逐步汇集农户信息数据,构建农村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金融联结创新农村互联网金融合作模式,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与农业产业跨界融合,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监管,增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理论、普惠金融理论、金融功能理论、金融脱媒理论探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发展、风险防范机制、监管责任落实、法律体系完善等方面的现实策略,为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理论、普惠金融理论、金融功能理论、金融脱媒理论探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渊源;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发展、风险防范机制、监管责任落实、法律体系完善等方面的现实策略。本文为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13.
普惠金融同时具有共享性和商业可持续性双重特征,在传统金融体制下,制约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瓶颈是商业可持续性。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和微金融的属性,能够实现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向"弱势群体"或草根阶层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目标。互联网金融有望为中国普惠金融创造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然而在鼓励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要对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监管,实现风险可控基础上的业务创新。  相似文献   

14.
作为微型金融和小额信贷形式的新锐代表,网络借贷被视为实现普惠金融和金融公平价值的有力工具。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兼具金融及互联网的相关特性,意味着网络借贷自始与风险相生相伴。由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需要准确定位监管层在网络借贷发展中的角色。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与有效性。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通过转变监管模式、完善法律体系、提升专业能力、健全征信体系来回应。  相似文献   

15.
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及政策层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2014年国务院正式批准5家民营银行设立,其中浙江网商银行和前海微众银行以其互联网银行的创新模式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银行以网络技术与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线上开户,线上办理业务,不设立物理网点,也无须担保。无担保的互联网银行模式在推进普惠金融、挑战传统银行方面独具意义。对互联网银行的法律规制以金融业的信用风险和经济法的权力限制原则为理论基础,以现行法律法规与市场实践的冲突为现实基础,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对互联网银行必须从市场准入制度、外部监管制度等多角度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6.
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网络互助计划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项创新,凭借其较低的参与门槛,以及类似于传统保险的保障功能,使得网络互助计划的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目前,中国对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加上监管政策的缺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从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和监管问题出发,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梳理当前相关部门进行的法律规制,以便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促使网络互助计划健康有序发展,日后能够更好地发挥积极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7.
声音     
《中国金融家》2014,(6):143-143
【互联网金融】创新就会存在风险,互联网行业就是在试错中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允许其试错和纠错。只要把握好法律、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做好消费者保护,就能够做好创新和发展,而"负面清单"有利于守住底线。  相似文献   

18.
李目 《河北金融》2020,(12):10-14
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19.
声音     
《中国金融家》2014,(5):143-143
黄震V:【互联网金融】创新就会存在风险,互联网行业就是在试错中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允许其试错和纠错。只要把握好法律、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做好消费者保护,就能够做好创新和发展,而"负面清单"有利于守住底线。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银行金融的成本更加低廉,支付更加便利,同时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因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银行带来了很大冲击,但是从安全风险上来看,还是存在很多法律监管的问题,这些风险隐患如果不实施科学、规范的引导,必将带来投资风险,风险一旦扩大,会给社会各界造成损失,对此,必须要完善监管法律,设定监管底线,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才能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长效机制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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