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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以知识财产为基础,是法律拟制的抽象财产权利。由于其"无形性"的特点,使得实践中人们无法对其进行"独占",而对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只能通过法律对这种独占行为赋予"独占权"及相应法律制度。因而在传统视野中,人们往往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关注,而忽视了对该种独占地位滥用而带来的反竞争问题。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日益增多,并对公正、公平、效率的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尽管我国《反垄断法》意识到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规制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规制范围,但由于该法的原则性,并不能起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及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我国企业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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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知识产权贯彻始终的原则,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的目的均在于赋予权利人私权利的同时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达到创新的目的。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也不例外。但不能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而扩大知识产权滥用的范围。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本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行使在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时方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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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占据的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为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实践的角度看远远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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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竞价排名纠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实质上看,竞价排名不仅牵涉到《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更是涉及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对交易中"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的竞争法中都有规定,而我国对这一行为控制的缺失,则容易导致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被破坏。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加以细化和补充,以弥补当前出现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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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籍着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可以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对号入座的行为。剖析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对规制滥用行为有重要意义。在理解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规范上,域外的最新立法和司法经验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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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