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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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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事不再罚”亦称“一事不二罚”,它源于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具体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这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片戒目的,如果再对其处罚,有失公允。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同样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正确把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加强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体现。现结合新《税收征管法》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相似文献   

3.
一事小再罚原则是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足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重复处罚;对于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选择其中较重的罚则予以处罚;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4.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止重复处罚和滥施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推进依法治税、税务精确执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变化。主要体现在:夯实了行政处罚的基础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税务执法的合法性;真正体现执法为民,进一步增添税务执法的温度,包括突出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增加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完善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时效和处罚无效制度;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制度,如执法公示制度、听证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进一步加强了税务执法的规范化;充分发挥部门规章的自主权,进一步增加了税务执法的多样性。  相似文献   

7.
陈挺 《税收征纳》2004,(2):19-19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案情需要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必须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8.
比例原则是制约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而过罚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缘起不同,功能不同。但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均可以用于约束行政处罚实体裁量。在行政处罚的实体裁量过程中,过罚相当原则本身无法提供相当性判断标准,比例原则则可以进行过罚相当的分析。可以将比例原则引入过罚相当原则的判断,在考量过罚相当原则所包含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来分析判断过罚是否相当。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均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加处罚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研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程序》第四十条规定作出处罚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0.
没收假人民币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国的金融业务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只是受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没收假人民币”这种行政管理权,而金融业务机构获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些规定有冲突,应予修改;其中一些疏漏,也应予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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