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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2.
张好 《金融纵横》2020,(1):77-81
传统意义上购买保险是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一种分散风险的行为,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外,还有众多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新型保险。相比传统保险,这些新型保险具有收益更高、风险更高、产品也更复杂的特点,针对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保护制度,诸如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严重不公平条款无效等,难以实现保护投保人的目标,因此要在保险销售中确立保险人的产品咨询义务。本文从引入保险人产品咨询义务的必要性、保险人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履行保险产品咨询义务三个方面分析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4.
聂奇 《上海保险》2021,(2):12-17
一、问题提出背景在一个保险关系发生之时,会产生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责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得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自身素养有待提高,由此导致的保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20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便是基于此背景。个人保险代理人体系自1992年被引入中国大陆保险市场.  相似文献   

5.
李娟 《上海保险》2008,(8):13-15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能够就交易的内容作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6.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7.
随着保险业的技术化、垄断化发展,投保人的利益日益遭到威胁和损害,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呼声愈加强烈.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不力的,需要借鉴相关制度予以加强,使保险人真正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  相似文献   

8.
刘芳 《福建金融》2005,(12):47-48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互负最大诚信义务,就保险人而言,应向被保险人履行定约说明、及时偿付、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最大诚信义务,以避免动摇投保人对保险的信心。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的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着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力量对比,降低了保险人对投保人信息披露的依赖程度。保险法律制度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变革,需要合理配置保险交易注意义务的结构,加强保险人的信息核查义务,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以实现保险交易双方权利和法益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10.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对保险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纠纷。本文试从说明义务的内涵、依据、范围、方式、标准和后果六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澄清概念,理清思路,以解决保险法规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规范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2.
曹宏嘉 《上海保险》2020,(12):17-21
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一般只存在于责任保险之中,其他保险形式由于承保的范围明确,一般不涉及抗辩义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责任保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就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关责任的确定就成为责任保险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形式的突出特点。  相似文献   

13.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14.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相似文献   

15.
罗璨 《保险研究》2013,(4):95-100,88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相似文献   

16.
王海波 《保险研究》2011,(2):108-115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  相似文献   

17.
钱思雯 《保险研究》2017,(9):107-119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创新之举”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因对保险人的过度要求而屡受诟病,其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及当事人合意理论并不足以为制度合理性背书,实践中说明义务的形式化使《保险法》第17条成为否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杀手锏”。为理清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功能并明确其定位,采用体系化分析方法,从关系契约角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角,依普通买卖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的路径,缔约一方信息提供义务呈增强趋势。保险人说明义务应回归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规则之本源,作为程序性规则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其原本负担的实质判断功能应建立在内容控制规则的完善上。  相似文献   

18.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1,(5):117-127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责任关系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人影响甚巨,故《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赋予保险人对和解协议认可与否的自由.相比不予认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作为事前防御措施的和解参与权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案,保险实务中合同约定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做法已不罕见.在立法论上,和解参与权的规范构造包括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参与和解并表示认可的权利、和解参与权在诉讼和解与调解中的适用以及保险人未参与的效力等方面.为防止保险人滥用和解参与权,应对和解参与权作适当规制.考虑到我国保险实务的实际情况,不应全面确立和解义务,而应当在坚持权利定位的基础上,确认保险人参与和解的不真正义务以及和解参与过程中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9.
吴景 《金卡工程》2009,13(11):155-156
要求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主动说明的《保险法》规定,不能有效平衡保险交易基本规律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矛盾,有使保险人与投保人同时面临“爱”与“恨”双重困境的明显缺陷。在引进撤销权概念、赋予投保人无条件反悔权的基础上完全取消该规则,是破解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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