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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银行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与UCP500的对比,分析了UCP600在银行处理单据中的新变化,解析了在审单期限、相符标准、不符点处理、转开信用证等方面对银行实务操作带来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如何趋利避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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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风险和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不少中外资银行仍在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交易,因此国内信用证交易量上升的势头不可避免。但是,如果不对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累积的风险有可能越来越大。已经发生的法院案例清楚显示,《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家银行的实务操作和单据制作均存在重大的操作和法律问题,为避免银行重蹈覆辙,金赛波律师在本文中试图结合法院案例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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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UCP600后,顺应信用证实务变化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实质变化并不多。由于信用证实务本身具有一脉相承的特点,UCP也是一脉相承的。实施UCP600之后,随信用证实务的变化而发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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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修改书何时被接受,UCP500、ICC第一号意见书、UCP600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还是对其如何操作存有一些疑问。请看本文关于信用证修改书何时被接受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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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纽约公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公司一案(Equitable Trust Co.of New York vs Dawson Partners Ltd.[1927])确立了信用证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以来,这一原则一直是众多国家司法机构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银行审核单据的实务中,该如何把握这一原则才能使信用证这一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快捷付款的支付工具真正发挥作用?随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正式实施,这一原则在银行操作惯例中又该有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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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实务中,"议付"(NEGOTIATION)这一术语经常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中,尽管UCP500中对其有相应的定义,但是,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却经常将其错用,导致信用证业务操作风险及有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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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全称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对于UCP600,ISBP更接近审单实务,对银行审单的指导更具体、更准确,有利于减少审单争议的发生。但ISBP难以穷尽银行日常审单过程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以及ISBP与UCP之间也存在着一些表述不准确或相互矛盾的地方,给银行审单人员带来新的问题。本期我们约请信用证专家李永宏谈一下ISB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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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修改/排除信用证条款屡见不鲜。本文从对ICC相关意见的解析出发,针对实务中积累的四大类不同情况,梳理并分析了幵证行在面对申请人提出修改或排除UCP条款要求时应持的态度及处理原则。案例背景某申请人希望信用证能排除UCP600第37条C款“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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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ISBP中对单证要求的不同表述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它的第645号出版物,即《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以来,这份本对于各国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审单标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并在业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事实上,该书是针对UCP500第13条中提及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具体规定了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各种单据应遵循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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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发生在1999年,一家法国银行与国内某银行的信用证纠纷案例。2002年经英国法院审理,最终支持法国银行,使其索偿获胜。本案例对单单不一致.汇票,单据正本性以及有效拒付的条件这四个问题有着独到和精辟的论述,至今对我们实务操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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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实务中,有些信用证会在特别条款中加入一些为人们所熟知的惯用语,例如“Thirdpartydocuments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Surrenderedbillofladingacceptable(电放提单可接受)”……这些惯用语多数是UCP600未定义的语言。由于这些惯用语语义模糊,不同使用者会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在信用证中任意加入这些UCP600未定义的语言,不仅不能准确地描述信用证要求,还很容易导致纠纷。对此,应引起信用证使用者的注意。本文拟以实务中的几个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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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UCP规定,发票之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相矛盾的统称,然而由于UCP并未对统称进行定义,不少当事人便利用标准的缺乏时常为自己的利益随意拒付,而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基本常识甚至诚信于不顾;更严重的是,因为对统称的认识不正确,单证人员在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审单责任后仍收这一问题困扰着,致使实务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断。本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思考,引导读准确把握UCP关于统称的本质,用简单的例子说明实务中业已形成的惯例,从而为银行和进出口方面的有关人员更好地处理业务和自我保护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