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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分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不利解释原则属于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使用一般解释方法予以解释,只有穷尽了一般解释方法仍无法对合同条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时才可以考虑能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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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11”理赔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精神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过于强调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不利解释原则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并且只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及附和性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不利解释原则给予合理定位,保证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能得以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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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中,最具特色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原则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有利解释”原则。该原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法谚,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具体表现。该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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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称为可争议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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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本文讨论因合同条款被被保险人称之为“显失公平”而引发的一起赔案。如果从法律角度探索本赔案,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质,决定了出现以下情况时的处理原则:如果保险人对某条款文字的理解与被保险人对该条款文字的理解差异极大且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理赔结果,应以被保险人对该文字的理解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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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要正确理解此法条的表述,应从两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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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后,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争议性,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理由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的条款。《保险法》(2009年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使得保险人不能再以相对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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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该条款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达到一定期限之后(一般为两年),保险合同随即成为不可抗辩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任何质疑和争议。[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