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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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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近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  相似文献   

2.
由于立法的滞后,私募基金在我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当明确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私募基金自产生到发展壮大,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十多年里,私募基金对我国证券市场既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产生了消极影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并投资于私募基金这一新的金融投资品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私募基金,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赋予其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4.
本文简述了美欧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和监管中的合格投资者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制度设计借鉴西方成熟市场而脱离我国实际、法规适用冲突、大量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人为"制造"大量非法私募及监管滞后等。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提出了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纳入统一管理、大幅降低投资门槛、突出专业投资、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借鉴美国均衡监管原则、确立底线监管思维、重点加强行为监管及大力推进私募基金创新发展等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5.
目前,国内对私募基金的讨论很多,但什么是私募基金呢?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另一种说法是"私募基金的名称相对于公开募集基金而言,指并非面向所有投资者,只面向特定的投资者,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但私募基金并非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监管的基金"。后一种定义显然比前一种定义来得严格准确,它将"非公开发行"界定为"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和"以投资意向书募集"两个要素。同时,将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的不受监管的基金"。那么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私募基金私募的含义,如何从  相似文献   

6.
我国私募基金在合法化后应该主要致力于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运作监管和配套服务与制度体系建设。其中,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主要着眼于组织形式、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界定、投资人数的限定、管理人资格监管、发起人资格监管和备案规则的制度建设。而运作监管主要是明确份额流动范围、源头资金的控制、禁止保底条款、制定利益分配指导原则、限制公开招募行为、强化托管人职能、限定投资方向和范围、强化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监管。  相似文献   

7.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主要是基于股市投资而产生的民间资金的集合,发展非常迅猛,曾一度达到几千亿的基金规模。但受制于当时体制的束缚以及政府对私募基金基本反对和禁止的态度,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相当混乱,运作也极不规范。在2001年以后,随着政府开始重视和规范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逐渐有所变化,公司制的私募基金逐渐成为当前私募基金的主要样态,而其投资的范围也从股市拓展到多个投资领域。  相似文献   

8.
文章基于《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总结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和相关问题解答总结了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最后对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评析,认为应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制,个别制度仍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9.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本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贷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需要一部更为全面而系统的关于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而目前正在酝酿的《证券投资资金法(修订草案)》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几个重大问题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科学规范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不可单纯通过几个立法条文的调整能得以解决,问题的核心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上。相比较而言,对私募股权基金单独进行立法更现实也更合理。若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以专章方式进行规定而不应混同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内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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