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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保险判例法沿用"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学说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期待原则将其规制的着眼点前置于保单条款拟制和缔约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企财险合同赔偿方式的缺陷并提出改革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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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美国"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及其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合理期待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运用,同时分析了"合理期待原则"对美欧保险法界与保险业界产生的巨大震动和革命性影响."合理期待原则"同样对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既有利于保险诚信与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观念之实施,可有效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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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作为对保险合同拟定方缔约说明义务不足时的一种补充救济机制,被美英成功使用,但我国尚未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纳入法律体系中.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在此方面的缺失,从现行法律体系与社会基础角度,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分析合理期待原则的利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本文通过借鉴显失公平原则的研究成果,试图解决"合理"一词的界定,探讨我国保险法引入该原则的可行性,希望为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发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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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执行。简而言之,当被保险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时,就应当满足这种合理期待,而不必执着于保单条款的约定。在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将跳过保险代理人直接面对保险人,考虑到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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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正当性在于:规制保险合同超级附合性、规制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弥补现有保险立法规制手段不足、实现合同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不必受制于格式条款须有疑义的前提。“明示条款须严格遵守”的基础理念已经动摇,故合理期待原则未违反一般合同法规则。该原则的适用应置于传统合同规制工具之后。期待的“合理性”应从合同当事人两方的角度分析。期待的“客观性”表现为:该种期待符合普通理性的“外行人”的期待且存在其他外部证据支持这种期待。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缔约控制的指导思想,折中版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合同解释规则,以此构建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双重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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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事后救济机制,是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不足或缺失时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它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法律机制更趋完善与缜密。尽管我国新的《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立法已有对这一原则伸张触角的痕迹和努力,显现出我国保险立法与日俱进的特征。合理期待原则本身仍然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在保险业日益发展、规范的今天,研究和探讨合理期待原则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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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11”理赔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精神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过于强调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不利解释原则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并且只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及附和性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不利解释原则给予合理定位,保证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能得以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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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核保期间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合同关系及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院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拟制同意承保模式",二是"可保型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均无法合理地解决保险人之核保权与保险消费者合理期待与诉求的平衡问题。域外的实践表明,无条件临时保险跳出了核保期间寿险合同成立争论的窠臼,其在利益平衡的视野下较好地解决了核保期间保险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及风险分担问题,这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或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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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则元保险,风险的存在及其可能造成的种种不利后果,是保险业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人寿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直接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挂钩,一旦出险,很可能的结果是被保险人死亡。这就要求人寿保险合同必然涉及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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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未规定临时保险制度,本文建议,我国的临时保险制度应当分为强制临时保险与自愿临时保险两种,在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履行提前、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对临时保险事故予以赔付,此种临时保险的期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时起算,于正式保险生效之时或投保人收到拒保通知书并由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之时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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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评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本文则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保险立法单纯强调属人主义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单纯强调从物主义对保险人也有失公平。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属人特性,而是对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进行了结合与折衷,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让人权益的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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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关于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引人瞩目。然而,何为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如何管理风险,保险合同转让能否替代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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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法重述》可以说是美国保险法近年来发展的总结。《重述》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展开,以亲保险人规则(Pro Insurer Rule)与亲被保险人规则(Pro Insured Rule)之间的冲突博弈为主线,在保险合同解释、不实陈述、抗辩义务、强制执行与救济等方面对规则进行了澄清。伴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我国保险法未来发展是更偏向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商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由于美国对我国保险法的规则制定和保险业务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以《重述》作为我们观察的制度样本,不仅可以从规则内容上为我国保险法改革提供借鉴;而且还提供了以"美国"作为方法论,探讨《重述》经历项目性质变更,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与维护保险人商业经营之间所作的努力与妥协,为我们回答"商法"与"消费者法"之争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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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tsanw?ltin Dr. Ulrike M?nnich 《保险科学杂志》2012,101(4):447-475
The reform of the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d-VVG??) and the ongoing revision of the Swiss Insurance Contract Law (??ch-VVG??) show numerous parallels, driven by the aim of policyholder-/consumer-protection. This article is exclusively about the parallel tendency in both laws largely to abolish the ??All or nothing?? rule ??Alles-oder-Nichts-Prinzip?? (i.e., the principle according to which, the insurer is either obliged to pay the full amount insured or is fully relieved from its payment obligation) and to replace it instead with a system of the proportionate reduction of insurance benefits. The abolishment of the ??Alles-oder-Nichts-Prinzip?? affect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1)??in Germany??the causation of the insured event (2)?the violat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3)?increase of the hazards and (4)??in Switzerland??the violation of pre-contractual disclosure obligations. The article will show that, despite this parallel tendency, both systems continue to have considerable differences in how they apply and will apply the proportionate reduction of insurance benefit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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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规范功能具有"二元性",即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和充分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在传统保险法理论和实践中,为了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损失补偿原则完全被禁止不当得利原则所取代。随着保险技术与保险观念的进步,传统理论下的保险制度难以满足被保险人充分补偿需求并容易造成保险合同效率的低下,因此损失补偿原则规范之重心应完成从"禁止得利"向"充分补偿"的转变。在制度设计及保险合同中,应恰当缩减合同条款对补偿金额的限制、重视发展重置成本保险、重复保险中应完成分摊中按份责任向连带责任之转变、优先实现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更全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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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保险法理看,社会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保险损害承担保险给付义务,在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保险人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权;工伤保险基金对未缴纳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工伤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先行支付制度,否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在该情形下的保险赔偿义务.这不仅冲击了社会保险法理,也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且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明确相关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和求偿权的实质,是该制度正常运用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