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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悦 《证券市场导报》2012,(7):62-65,77
转融通实质上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证券金融公司是转融通业务的唯一主体,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但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与证券公司是交易对手,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不应定位为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或者市场组织者。在《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框架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计出不同的业务操作模式,但效率与安全应当是考虑设计转融通操作模式的两大基本出发点。从长远看,比照现有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模式构建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操作模式,是一种可取的选择,值得作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陈峥嵘  朱蕾 《银行家》2012,(9):72-75
正证券金融公司源于信用交易制度,通常是为协调本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而设立,专门从事证券融通和转融通业务,具有专营性、较强垄断性和中介服务性。它主要吸收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借出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集中授信制度最显著的特征,主要存在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新兴证券市场,它的成立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  相似文献   

3.
融资融券试点情况与转融通业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稳妥地将融资融券试点转入常规业务,逐步扩大标的证券范围,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以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2010年3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近期,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在海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成熟的常规业务。一、我国证券公司开  相似文献   

5.
《中国证券期货》2010,(2):34-35
融资融券交易,又通常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汪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人证券(融资交易)或借人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度。融资融券的推出,无论对于投资者、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市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完善下的转融通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在过去的一年里,融资融券不断扩大。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市场交易中融资业务发展迅速,融券业务却相对萎缩。基于此,市场迫切需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尽快推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正是从此种现状出发,本文分析了我国融资融券市场的特殊性,并提出了建立我国转融通机制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嵩 《时代金融》2013,(17):44-45
在市场交易中,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依然存在着不可估量的风险,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以及投资者都带来了无法预算的损失,因此,如何控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是保证证券融资融券正常交易的首要因素。  相似文献   

8.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总结国外证券市场实施证券信用交易的经验与教训,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1·业务规模失控风险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不仅能获得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费用,而且可以收取不菲的交易佣金收入。融资融券服务交易将成为证券公司招徕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证券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尽可能的做大业务规模。在证券信用交易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方,信用交易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  相似文献   

9.
融资融券业务为证券信用交易开启了一种全新模式,近几年,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就得到了飞速发展.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有效改善了收入结构,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的竞争各个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还面临新一轮的洗牌,为各个公司提供了全新的竞争机会.同时,通过转融通业务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得以更加紧密联系.本文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业务规模、流动性、客户违约、平仓纠纷、市场变化、经营管理及操作等多方面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客户准入、资金规模控制、抵押资产定价、强化动态管理与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相关配套交易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及监管体系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中国证券期货》2010,(2):45-46
一、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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