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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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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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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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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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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报价公司停复牌新规出炉中国证券业协会23日对各主办报价券商发布并实施《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对股份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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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655号2005年6月24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所〔20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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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这对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问题,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到国税发[2009]3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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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税
2010年1月1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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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融券业务和融资业务发展,今年4月17日,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机构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还联合发布了《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为基金参与融券及转融券业务大开方便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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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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