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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担保法律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起保障作用,我国<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计与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并不完全一致,但在让与担保和信托机制之外,<物权法>对最高额质押的规定适用于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是可行的.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法律机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造成学术界争议的原因,并建议采用最高额质押解决目前的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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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域外国家与地区的做法,在债权担保基础法律关系下引入了信托的构建,同时担保制度设计中引入让与担保的理念。但是,账户设置的主体错位以及权力义务分配的失衡导致我国按照信托模式与让与担保理念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陷入了法律困境。本文试以融资融券的权利质押本质为出发点,以最高额质押制度为视角,探讨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法律困境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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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债权担保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构造十分复杂,客户因买卖证券而借贷(融资融券),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针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和需求,设计高效、便捷的、符合融资融券交易运行规律的担保制度,对于确保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法制创新适应市场创新,规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奠定了证券用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确认了信托让与担保这一非典型的担保制度。本文分析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引入信托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担保方式确立、授信账户设置、信托行为主体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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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融资融券交易的构造十分复杂,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和证券经纪关系。融资融券合同签订时,证券经纪关系发生,信托合同成立,借贷预约关系发生,但担保关系、借贷关系未发生;此后,客户提交保证金,担保关系(以担保为目的的信托关系)发生;客户进行了融资融券交易,形成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务,则借贷关系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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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在我国并非一种崭新的业务类型。在2006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前我国已经存在着融资融券交易。此前的证券信用交易大部分是以银行间债券为质押获取资金。该管理办法在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上没有采用质押等典型性担保方式,而是规定了“让与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券商的结算交收风险。但是,由于证券让与担保实际上是一种流质契约,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从而与现有的民商事基本法律规则以及基本法理存在明显冲突,因此面临着合法性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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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在我国并非一种崭新的业务类型.在2006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前我国已经存在着融资融券交易.此前的证券信用交易大部分是以银行间债券为质押获取资金.该管理办法在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上没有采用质押等典型性担保方式,而是规定了"让与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券商的结算交收风险.但是,由于证券让与担保实际上是一种流质契约,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从而与现有的民商事基本法律规则以及基本法理存在明显冲突,因此面临着合法性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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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较长时间内一直被明令禁止,随着我国新《证券法》的实施,我国开始允许融资融券交易,并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以促进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中十分重要的担保制度,我国主要对保证金的比率、管理、维持等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根据对上述规定及相关担保制度理论的分析,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性质应为让与担保。因而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其合法性备受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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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仓单可以质押。但目前,仓单在实践中的担保功能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债权人接受仓单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在现实中还不多见。分析仓单质押担保业务的有关法律问题,目的是使仓单质押业务得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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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融资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致力推行的创新之一。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较为突出的法律风险是:其中涉及的担保与信托等行为,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问题——而学界对这些问题也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如果发生相关纠纷,对当事人而言,法律结果难以预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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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以无权利凭证表征的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这一显著特点决定了它的最大优势在于扩大了企业可供融资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弊端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而言较功产质押及票据、债券、仓单等具有物化性质的权利质押弱.本文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有效条件,并提出了商业银行运用这一担保方式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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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创造性地引入了让与担保。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了我国按照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陷入了法律困境。本文试以境外市场的成功经验为借鉴,探讨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法律困境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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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理论发展、实践与借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的借贷行为。它从本质上也是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质押物的性质与传统的担保物权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知识产权融资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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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融资项目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一方面,股权质押信托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融资等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参与公司上市渐趋潮流。信托既为上市公司吸纳资金,也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机会,这类业务可谓是上市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双赢的完美合作。然而,这类项目因其已经占据市场的一定份额,因此,调查其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及相应对策,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有助于我们了解信托融资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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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8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议案,引发了人们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能否质押的讨论。作为法律对商业要求的回应,本文首先根据产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对各类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法律上的定性,明确理财产品所包含的“普通债权”和“信托受益权”。其次通过法理分析确立了两类权利质押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最后提供了相关的制度安排以消除理财产品出质的法律障碍和控制质押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希望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享受融资便利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6.
文章基于对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方式创新情况专题调查,分析得出近年来甘肃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有了长足发展,呈现“多元担保、组合增信”的发展特点,动产质押品种类日益丰富,权利质押品范围更加宽泛,担保物权空间逐步扩大,用益物权担保取得新的突破,但同时也存在多方面的外部制约因素,部分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业务开展存在法律障碍、社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新型融资担保物流转退出渠道不畅、新型担保方式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等,最后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新型融资担保方式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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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是国际信用证贸易中进口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在实际操作当中,进口押汇业务的保障措施包括设定抵押担保、设定质押担保、出具信托收据以及第三人提供保证等。由于这一业务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故商业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应注意规范进口押汇协议及其担保文书,选择适当的保障方式,慎重构建信托收据的内容,并做好贷前审查和加强放汇后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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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形资产质押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企业融资和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于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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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 《金融经济(湖南)》2007,(16)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担保物权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都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来保障。登记系统是一个成功的担保融资体系中最关键、但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基本任务是接收、维护和发布信息,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存在进行公示,以降低与应收账款质押或担保相关的法律风险。使贷款人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商业决策,并有效确立贷款人的担保权益,有效对抗第三人,明确债权人受偿权的优先顺序。二、从我国以前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看建设高效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原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登记的管理体制不顺,登记部门众多且各自为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二是登记部门强行设置义务,侵害当事人权利,人为增加贷款风险和金融机构管理上的不便;三是公示性差,信息来源不对称,风险难以防范;四是法律没有专门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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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某外国银行,拟贷款给该国的一个集团公司(母公司),母公司希望将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这家银行,但他们不清楚这种对外质押是否可行、如何操作,为此,我们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对他们的问题进行了如下的解答。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质押。 在讨论实质性问题之前,我们先将“质押”这个法律概念作一解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担保法》对权利质押没有作出定义,而是针对不同的权利内容规定出不同的质押生效条件。我们理解为,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某些权利因其不具备物质载体,将其移交债权人占有较为困难,因而对于那些无法移转的权利,债务人是否将其交由债权人占有并非质押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