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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而不管该缺陷是否已经造成损害.产品召回风险是一种或有的法定义务风险,即在一定条件下才存在的法定义务.召回费用是厂商履行召回义务的费用,而非民事损害赔款.因此,产品召回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法义务的履行.产品召回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标的应为整批产品虽存在系统性缺陷...  相似文献   

2.
刘小青 《金卡工程》2010,14(7):187-188
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和海外投资的高速增长,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双重产品召回风险,因此发展并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保险明显需求不足,召回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违法成本低等经济学因素都导致了召回保险的需求不足。从召回保险的经济学本质出发,完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监管,促进维权,通过政策导向,刺激召回保险的需求,推动企业运用商业保险化解经营风险,从而推动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商业健康保险之必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健康保险定义及其分类 2000年5月出版的《保险知识读本》中将健康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保监会2000年所发的42号文则对其作了如下分类:“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相似文献   

4.
我国产品召回保险现状、问题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欣  孙华 《中国保险》2010,(7):34-36
近年来,国内外的大型召回事件频繁发生。从2007年美国对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大规模召回,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再到今年沸沸扬扬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大型召回事件在将产品召回制度置于聚光灯下的同时,也使作为转移产品召回风险的工具——产品召回保险进一步为人们所关注。  相似文献   

5.
马海敏 《金融博览》2011,(16):70-71
继保险公司推出“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召回保险”之后,“中国制造”未来在进军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中将多一道风险屏障。  相似文献   

6.
李莉 《上海保险》2009,(10):45-49
健康保险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类。其中,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分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因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相似文献   

7.
发展县域保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县域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但由于其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县域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水平低下,进而导致县域保险与县域经济不相称的现状。而发展县域保险只有抓住其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实行政府引导与企业创新相结合的策略,才能真正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最大贡献。  相似文献   

8.
荣幸  裴然 《上海保险》2010,(5):53-56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障,主要包含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补偿保险三类。商业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规模迅速增长,产品及内容不断丰富。从业务规模来看,我国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  相似文献   

9.
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是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保障与拓展农民收入渠道的重要工具,但目前二者都在供需方面存在突出矛盾。本文在分析了现行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产品运行状况的基础上,以农户的"主体适宜性"为前提条件,运用Binary Logistic和Probit回归模型选择合适的农户参与主体,设计"二托一"农业银保产品,并进行相关费用的厘定。通过农户的"主体适宜性"分析可知,"二托一"农业银保产品需要在"农业保险+小额信贷"和"农业保险+非小额信贷"区分的基础上进行,参保农户与信贷农户可以为同一主体,也可为非同一主体。"二托一"农业银保产品具有良好的主体适宜性,可缓解二者单独运行存在的固有缺陷,具有良好的外部协同效应。  相似文献   

10.
刘如海  张宏坤 《上海保险》2007,(6):35-38,41
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是带有投资性质的非寿险保险产品,该产品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保险人将保费中的投资金代为投资运用,所得收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是非寿险公司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面向个人客户开发的一系列新型保险产品,具有保险保障(但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和投资价值或储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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