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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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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本条款所揭示的内容来看,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即"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致的.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条款,笔者觉得有必要进行有关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定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把握。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清算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详细地说明与探讨,重点包括清算所得的确定原则、清算所得的具体计算、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以及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等。  相似文献   

3.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统领性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范围、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范围、清算所得的计算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  相似文献   

5.
国税发[2005]200号2005年12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  相似文献   

6.
财会动态     
《财政监督》2012,(14):79-80
税总发布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7.
章建良 《财会学习》2009,(12):52-54
一直以来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存在税收法规不完善的问题。现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都仅规定纳税人注销时注销登记的义务,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仅有清算所得的概念,而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给企业清算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难,也给纳税人留下了空子,造成企业在注销环节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相似文献   

8.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嵇建功 《上海会计》2000,(11):26-27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据此 ,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 ,可以分为两类 :(1)税前利润补亏 ,简称税前补亏 ,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 ,…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草原税务》1994,(5):36-4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10.
李欣荣 《草原税务》1994,(11):22-22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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