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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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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京波 《金卡工程》2010,14(8):61-62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案外人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的制作不合法而侵害了案外人权利的现象有很多。本文从一起因离婚调解书引起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切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理清了执行异议、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层次,探究如何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出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
何登辉 《金卡工程》2009,13(12):86-86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还是将执行机构的"审查"程序作为另行起诉的前置程序,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本文试图从辩证法的角度,利弊两方面来解读民诉法第204条。  相似文献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的抵押房产三次拍卖流拍且经法院公告变卖未果时,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将该房产退还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在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因此而消灭?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一起抵押房产拍卖流拍案例的分析,对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李彦龙 《金卡工程》2010,14(11):39-40
民事执行救济是纠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救济的规定不够全面,不论是申请执行救济的主体方面还是执行救济实施过程的程序、结果方面都存在很多缺陷之处,没有起到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并且从根本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增设程序上的执行异议制度以及完善现有的实体上的异议之诉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这也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笔者将对我们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杨平 《金卡工程》2010,14(5):71-72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其积极意义,但亦存在程序不公及实体认识错误之不足。英美法系国家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上诉及再审程序启动权。大陆法系及混合模式的意、日等国家检察机关于刑事简易程序救济举措较为具体和完善,可以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7.
林长华 《金卡工程》2010,14(9):75-76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置之目的,旨在为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利益提供事后之程序救济。其理论基础,赖于既判力原则之相对化、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扩张等,乃"纷争解决一次性"与"程序保障"调和的机制。从程序保障的视角考察,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人利益保护和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之程序性机制。本文意旨在程序保障之视角下,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  相似文献   

9.
宋春龙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4):180-194
限制高消费制度过度强调克服“执行难”的工具功能而忽视了自身的系统性构建,在经历碎片化、内部体系化与外部体系化阶段后,其制度内容愈发成熟,但问题依旧存在。限制高消费制度与相邻的强制执行制度关系模糊,人民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未理顺,迫切需要进行制度优化。通过辨析可知,执行威慑机制与民事责任财产的保全对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构建有重要影响,但不宜作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法理基础。在《强制执行法》制定的背景下,应回归制度的出发点,以间接执行法理作为构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优化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和救济程序,并努力协调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崔琳琳 《征信》2016,(8):44-46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救济权等5项权益保护制定了制度性规范.作为基层征信业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探索出以严格规范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救济权为核心的“一二三四”权益保护机制,即一套领导组织、两组工作流程、三道处置关口、四项常态措施.目前,征信业在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救济权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构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应引入诉求移交机制,明确诉求解决时限,建立侵权行为行政调解机制,明确征信行政处罚标准.  相似文献   

11.
为保证商业银行对胜诉案件的执行,必须做到:搞好当前法律风险防范;把握诉讼时机;做好财产保全措施;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设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防止被执行人改制逃债;运用公正强制执行的方法申请执行;以刑事手段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严格防范以资抵债风险。  相似文献   

12.
吴琼琼 《中国外资》2009,(6):180-180,182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修订为视角,以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为依据,对比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简析我国现行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既提出该制度的创新与改革,也总结该制度尚存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虽然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救济途径,但以填补损失为宗旨的私法救济除存在事实不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举证难等实务难题之外,还存在难以有效治理一对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行为的制度性缺陷。这不仅妨碍个体通过私法寻求救济,还阻碍建立有效的数据保护激励机制。为了保持数据效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数据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社会法规制。一方面,需要激活私法救济的活力,并结合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途径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事后救济;另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填补损失的同时,逐步实现风险规制,并建立强有力的外部激励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作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唐艳 《金卡工程》2010,14(2):45-46
由于公力救济难以实现对权利的垄断保护,私力救济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大量存在,对于解决纠纷有着其特有的优势。私力救济在刑事领域的具体表现,集中为刑事和解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应当于多大的范围内被引入,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一定程度上亦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200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有申请执行复议的权利,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法律空白.然而对申请执行复议如何操作的问题缺乏一些具体的规定,以致这种新的执行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不是很理想.为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在执行程序中就需要落实完善执行复议制度,深刻把握执行复议制度之法律规定精神,从而达到弥补该程序中救济措施的不足,亦是充分发挥这一特殊司法制度之积极作用、有效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必需之举.本文就执行复议具体程序做出了理性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与构建,以期在执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执行复议程序,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实现执行复议程序的设立初衷,也为推动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可鉴之路.  相似文献   

17.
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也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凸显,法制的不健全影响并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立法、执法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姜洪涛 《金卡工程》2010,14(5):79-80
刑事审前程序是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两难一险的频发时期,主要原因是审前程序是收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期,而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在构造上不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没有形成那种有中立的裁判者参与、控辩双方平等交涉的司法格局,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缺乏必要的救济制度。本文主张在审前程序中确立预审法官制度,为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9.
当下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凸显了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并逐渐演变为由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机制。实践的突破对既有诉前程序理论与规范的冲击也随之而来,反映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一体化的制度设计造成法律监督范围、管辖规则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方面的诸多矛盾,根源在于传统的诉讼思维遮蔽了诉前程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价值。厘清诉前程序的功能价值,应将其从诉讼场域转向治理场域,实现从司法审查到协同治理、从程序警示到实质性救济、从事后救济到风险预防的三重转变,并从磋商程序的适用规则、检察机关一体化管辖以及协同功能的保障措施与限制措施等方面完善当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中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和“参与人”的诉讼地位。通过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国被害人权利的演进以及实证调研发现,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改善被害人权益方面有一定趋同。被害人融入刑事诉讼的程度并非仅由两国诉讼结构决定,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促进相关法律、政策改革的多元动力和实践中司法官员对公私利益的区分、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态度及其权利保障意识。关注被害人权利和参与对抗制和审问制审判的限度,有助于从被害人角度构思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诉讼对抗性的增强势必影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需思考被害人应如何适应变革中的刑事程序,改革应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同时,不致损害被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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