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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却少有文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分析互联网保险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为此,课题组通过创新三种不同投保实践的调研方式,调研互联网保险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发现互联网保险投保过程中存在条款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网页宣传与保障内容不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问题、客服服务不专业、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争议风险、消费者信息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对此,可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投保流程操作、加强创新、提高互联网保险客服的专业素质、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等方面来加强互联网保险投保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相似文献   

3.
杨琦 《北方金融》2020,(2):99-103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度按照一般合同—保险合同—互联网保险合同呈现递增趋势。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应从现阶段司法实践现存问题入手,结合互联网特性,以重要事项作为范围界定标准,不同条款内容设置不同的说明程度,采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同时借鉴保险法体系最为完备的日本法经验,建立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一、背景 从广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E—insurance)可以定义为应用因特网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来进行保险服务的生产与销售的活动。从狭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或网上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在线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  相似文献   

5.
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吕巍 《中国保险》2003,(11):49-51
保险电子商务及其优势 早在本世纪7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资金传送(EFT)作为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的系统雏形已经出现.保险电子商务也称网上保险,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从狭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网上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并由银行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6.
张好 《金融纵横》2020,(1):77-81
传统意义上购买保险是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一种分散风险的行为,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外,还有众多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新型保险。相比传统保险,这些新型保险具有收益更高、风险更高、产品也更复杂的特点,针对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保护制度,诸如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严重不公平条款无效等,难以实现保护投保人的目标,因此要在保险销售中确立保险人的产品咨询义务。本文从引入保险人产品咨询义务的必要性、保险人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履行保险产品咨询义务三个方面分析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曜 《河北金融》2016,(6):60-64
由于保险行业相关法规对保险产品销售的特殊规定,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模式在合同领域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如何履行互联网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定网络环境下保险合同当事方因身份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正确规范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订立,对于防范互联网保险合同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发挥工商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基于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提供保险产品销售等服务,消费者通过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形态,虽然在中国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业务规模呈现阶梯式、爆炸式增长态势。2006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不足2亿元。  相似文献   

9.
当前,互联网正在加速改造保险业,主要表现在保险商业形态的改变衍生新的保险需求;保险销售渠道的网络化、场景化;基于大数据的风险分析和产品设计等方面。面对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新挑战,传统保险公司需要从产品研发、渠道销售、客户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业务和服务流程优化、创新,从既有商业模式向产品提供商或保险综合服务商等角色转变。新形势下,传统保险公司如何塑造新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发挥自身在互联网保险生态圈中的优势地位,在互联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也迅速兴起,涌现出了一批各具特点的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风险资本大量涌入互联网保险领域,推动互联网保险迅速成长且估值较高,从产品端来看,互联网保险主要以车险、场景险、理财险为主,但在线比价、销售平台等常见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前景有限.  相似文献   

11.
由于保险行业相关法规对保险产品销售的特殊规定,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模式在合同领域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如何履行互联网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定网络环境下保险合同当事方因身份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正确规范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订立对于防范互联保险合同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发挥工商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对金融服务的提供和获取方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习惯去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拒绝网上银行,到目前不少银行的电子银行柜面业务分流率超过70%;从银行向客户“推销”网上银行到无网银不合作,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业务办理习惯、行为已经迅速互联网化。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销售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同时,大量互联网公司涉足金融业务,如阿里小贷、快钱保理业务等,依托互联网的业务模式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因此,可以大胆预言:未来商业银行的服务将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银行的客户也是互联网客户。  相似文献   

13.
保险EA门店是保险营销方式创新的有益尝试。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美国等国外经验引进保险EA门店营销模式后,经营效果良好,已发展成为该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但由于保险EA门店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还面临公众接受度不高、销售险种单一等困难和发展瓶颈,需要从加大宣传力度、扩大EA门店服务功能、健全支持和考核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4.
网络保险——全新的保险营销方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琳 《中国保险》2000,(3):26-26
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将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网络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使保险的经营方式、服务手段、服务界限、服务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网上保险营销将逐步代替传统的代理人营销方式,成为保险新的销售方式,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保险”。网络保险以其高效率、低成本、  相似文献   

15.
创新是发展的前提,青海保险业创新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保险经营主体发展创新与保险监管创新并重,着力在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保险产品、服务模式、销售方式及保险监管等方面做文章、下功夫,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发展速度、质量及效益相统一的青海保险业。  相似文献   

16.
数字·声音     
《上海保险》2017,(12):4-5
魏迎宁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召开,本次学术年会的主题为"回归本源,突出主业,保险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魏迎宁表示,近年来,上海以及全国保险业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保险产品销售、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的创新。魏迎宁同时也强调,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一定要突出主业,回归本源,抓好落实机制和技术创新,服务好国计民生,服务好上海"三个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国际保险中心建设。  相似文献   

17.
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业,便赋予了保险新的形式,从而产生了网上保险.网上保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了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中国保险企业在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网上保险时,要逐步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入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不能再将网站单一地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具体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的整合;二是网络营销中保险渠道的整合;三是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相似文献   

18.
陈慧 《时代金融》2011,(26):35-36,45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其新颖的交易方式却为商标侵权产品提供了更为隐蔽的销售渠道。鉴于此,网络交易平台在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时,须承担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若网络交易平台未尽事前审查义务或事后补救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卖方实施直接商标侵权行为,则其须承担间接商标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陈慧 《云南金融》2011,(9Z):35-36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其新颖的交易方式却为商标侵权产品提供了更为隐蔽的销售渠道。鉴于此,网络交易平台在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时,须承担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若网络交易平台未尽事前审查义务或事后补救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卖方实施直接商标侵权行为,则其须承担间接商标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保险营销渠道传统的方式是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而新兴的销售渠道则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网络销售也称为网络直销,是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不经过任何中介,直接实现保险产品营销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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