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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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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2010年5月26日,某公司职工齐某、张某在公司上班。15时许,张某驾驶铲车在该公司东厂区正常作业,齐某按领导安排给煤堆喷水,在喷水过程中将水洒到了张某身上,张某遂驾驶铲车用车铲将齐某腰部砸伤。2010年9月16日,经鉴定,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1月10日,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相似文献   

2.
未签无固定期合同引争议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  相似文献   

3.
违约金的一般禁止 2007年,张某与李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如二人提前解除合同,则每位交付违约金5万元。2008年7月,张某由于业绩突出,被派到美国一跨国公司进行1年的专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为6万元,同时双方又约定在之前的5年合同期限上再加3年的服务期,如违约则张某在原来5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万元的违约金。张某于2009年7月回国后继续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0年7月辞职。同年10月,李某也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4.
《中国社会保障》2013,(12):65-65
主持人:我公司自2015年3月初开始筹划设立,并聘用李某、张某负责设立筹备工作。2015年8月20日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李某、张某被聘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公司向其支付了设立期间的工资待遇。考虑到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李某、张某提出要公司为其缴纳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也同意为其缴纳。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表示无法补缴。请问,用人单位可否为员工补缴在法人设立期间工作时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企业设立期间的社保权益如何保护?  相似文献   

5.
冯丽君 《金卡工程》2010,14(5):204-205
案件事实:某国营农场全额出资设立了一个国有公司,被告人张某任该公司的董事长,1998年时该公司奖励给张某一栋价值20万元的房子,后来该公司受到处理,办公用房都被查封了,被告人张某便想把公司当年奖励给他那套价值20万元的房子卖给公司。经过商谈,被告人张某以自己为房屋所有人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一方为张某,而另一方为代表该公司的副董事长,房款两清后,公司将20万元交给张某,因为当时公司认为张某是董事,觉得房产过户方便,便未急着将房产证上张某的姓名改成公司,这一拖就是10年,10年来该房产始终未过户,一直以来,房产证物主的姓名均是张某,在2004年时张某被该公司免职。  相似文献   

6.
案情:张某系一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物业管理员兼保安。2008年3月15日,张某下班后在回家(住在所工作小区)途中,一业主因别人的车占据自己车位请求张某处理。张某在处理过程中,被占据别人车位的贺某等人打伤,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头部、肋骨等外伤。贺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后向被告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举证。原告提出张某非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7.
案例张某于2002年6月到山东某钢铁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4年3月6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左腿,2004年5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10级。之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6月9日,张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带轧断右手食指,该次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  相似文献   

8.
税务     
《财会学习》2011,(10):49-50
车间及设备的拆除我公司2008年果汁生产车间建成并投产,2011年3月由于需要盖研发大楼,将果汁车间及其里面的设备予以拆除,并对拆除的设备进行了变卖,取得了收入。对方未要求开票,我方只打了收据进行确认。我方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请问这项业务  相似文献   

9.
案例张某2008年10月21日到某压缩机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继续聘用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公司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标准仍为5500元。  相似文献   

10.
未及时“下班”不算工伤 沈某和张某是某石油公司职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到12时,下午为14时到17时30分。公司有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下午班车等候时间为17时30分至40分。沈某和张某通常也是乘班车上下班,他们乘班车回家时间大约半个小时,通常在18时左右到家。  相似文献   

11.
张某、李某、王革三个商量成立大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摩托车,工商登记档案表明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由三个平均出资,张某担任法人代表,实际上除张某象征性地出了2万元,其余2人分文未出,随后张某找一当地一家新不求甚解业的银行,称该公司资产上百万元,对经营摩托车有丰富的经验,现在只差一些资金,如果该银行对其贷款,每年可在该行结算贷款数千万元,由于该行正急于寻找新客户以打开局面,在简单对其审查后,让其找了一家企业担保(未约定提保时间),对其发放了30万元贷款,时间一年,三人贷到此笔款后,根本未进行正常经营不久此笔贷款就被人挥霍一空,第一年,该企业尚能扫期付息,但第二年贷款到期后,该企业就再没有支付利息,第三年该企业就连人影都看不见了,银行信贷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三人就是不露面,银行实在忍无可忍将该企业告上法院,才发现该企业早在一年前因未能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担保单位因银行未能在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已脱保,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债权实际上已经悬空,银行在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后,以张某等三人为企业的股东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三人追加为被告,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后,判决张某、李某、王某由于其开立公司时其各应注入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其未实际投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张某承担8万元,李某、王某各承提10万元)。使三人逃废银行债务的阴谋未能得逞。  相似文献   

12.
案例张某于2007年5月7日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约定张某工作地点为广州分公司。2008年12月,信息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广州分公司即将撤销,让其回北京总公司协商,两者选一,或者调整工作地点即岗位,或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3.
案例张某系江苏省兴化市兴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06年2月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7月,因其他单位有意招用张某,且承诺工资要比现公司给得高,张某在没有向公司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便离开不再上班。张某在新单位上班期间,  相似文献   

14.
主持人: 我单位一职工张某于1972年2月在“臬市人力车厂”工作,1978年到该市“某区运输公司”工作(1994年4月原单位开有证明)。1979年12月被我单位招工。我单位将其参加工作时间一直确定为1979年12月。现本人面临退休,  相似文献   

15.
案例张某系甲公司(国有企业)总经理。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某能源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张某系能源集团公司派往甲公司担任总经理,其工资由能源集团公司发放,但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乙公司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与某化工公司已有三四年的合作关系。2013年8月11日(星期日),张某和公司董事长及化工公司负责人一行三人前往乾陵景区旅游参观,中午12时许,张某在游览过程中参与骑马活动时,由于马失前蹄,其从马背上摔下后被马踩伤。张某参与骑马活动  相似文献   

16.
《中国社会保障》2013,(2):65-65
主持人: 张某于1972年2月在“甘肃省天水市人力车厂”工作;于1978年调入“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第二运输公司”工作;于1979年12月招收为石油工人工作至今。此后,石油公司起算其工龄时间为1979年12月。请问,1979年12月前的这段时间性质如何确定,能否与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相似文献   

17.
案例甲某和乙某是山东省济宁市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2011年8月30日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11点,下午2点至6点。甲、乙于上午8点15左右停机一同去厕所,从厕所回来途经车间西门进入车间。在车间西门的南侧新安装了一台喷砂机,甲某出于好奇,提议与乙某一起去看喷砂机。  相似文献   

18.
案例 张某在某银行有10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尚未到期。张某父亲为甲公司股东。因债务纠纷,甲公司被乙公司诉至A法院。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A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A法院查明张父出资不实,遂裁定追加张父为被执行人。2008年11月20日,A法院向银行下达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个人存款通知书,并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列明申请人为乙公司,  相似文献   

19.
案例某小区由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其11、15号楼由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负贵施工。2008年9月2日,魏某经人介绍在该工地做杂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15日,乙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安排魏某到甲公司开发的小区门面房从事扫尾工作。同月19日魏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工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相似文献   

20.
吕芙蓉 《税收征纳》2007,(11):26-27
2007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偷税案在上海宣判。被告张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建立“彤彤屋”,专卖婴儿用品。半年来,“彤彤屋”共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但从不开具发票、不记账,偷逃税款11万多元。最终,张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这起网络交易偷税案的宣判,凸显出当前网络交易征纳税的漏洞。[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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