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8 毫秒
1.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相似文献   

2.
浅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荣忠 《会计师》2010,(11):29-30
<正>在我国当前经济大转型环境下,研究与开发活动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按照会计重要  相似文献   

3.
周萍 《税收征纳》2010,(3):38-39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下列十种情况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4.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处理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把握该项政策,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卢丽玲 《会计师》2012,(18):39-40
<正>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投入,我国税法对无形资产的研发与投资活动有一系列税收优惠和鼓励性规定。国家制定的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将会作一项长期优惠政策发挥作用。企业应在熟悉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应对,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13,(11):7-7
政策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以下简称"116号文"),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范围作了规定。116  相似文献   

7.
试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沙君 《上海会计》1999,(1):46-48
研究与开发费用(ResearchandDevelopmentCosts)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向来是会计界争论的问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专门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只提到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入帐。1998年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规定,但对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作了与原制度和基本准则不一致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作无形资产入帐,开发…  相似文献   

8.
崔晓钟 《会计师》2010,(1):10-11
<正>一、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部分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对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作了如下的规定:"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将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该支出总是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由于开发阶段比研究阶段更进一步,在有些情况下,企业  相似文献   

9.
李玉双 《投资与合作》2010,(10):128-128
一、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 我国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账户。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诊为当期费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对此规定,会计界存在较多的学术争议。  相似文献   

11.
无形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开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以确保自己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2.
王文平 《会计师》2010,(12):25-26
<正>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各项研发活动、促进科技进步,以税收优惠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从而提高其自身综合竟争力的一项基本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0日颁布了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116号文"),该文件对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活动归集的范围、扣除的具体要求以及操作流程作了规定,有利于落实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本文就实务中涉及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进行探讨,希望有利于企业能正确核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原准则关于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统一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修改,将企业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列入费用项目和资产项目,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有较大的影响。本文立足于新会计准则,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4.
徐昕华 《财会学习》2015,(14):104-105
会计准则将研发费用资本化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其中研究阶段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费用计入开发支出,如果开发成功则将其转入无形资产,如果失败则转入当期损益.但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规定,导致很多公司对研发费用的披露并不规范.为了更好的了解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程度,本文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15.
曹中效 《中国外资》2012,(16):199+201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做了一些调整,允许一部分研发费用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划分以及对达到资本化条件的掌握方面,企业仍然存在可操作空间。本文就新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兰雅婷 《会计师》2009,(9):13-14
<正>企业自创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但是,由于确定研究和开发费用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相关特征、能否或者何时能够为企业产生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以及成本能否可靠的计量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除了要遵循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其  相似文献   

17.
纪宏奎 《税收征纳》2011,(8):28-29,32
开发间接费组成企业开发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预字第6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多项目开发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  相似文献   

18.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做了一些调整,允许一部分研发费用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划分以及对速到资本化条件的掌握方面,企业仍然存在可操作空间.本文就新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9.
实务中,每到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企业财务人员就深感力不从心,一旦遇到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时,就会倍感头痛.为此,笔者认真研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整理,供读者参考.一、案例概况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决定为研发该专利技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000元,年利率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期限2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  相似文献   

20.
A企业签订的视频点播软件协议未明确受益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故单独购入软件一般都应按不低于10年摊销。但软件未到摊销期满便失去了其使用价值,假若报废,企业还要承担中介机构审计费等额外费用。如何对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摊销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笔者认为按以下思路进行税务筹划。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