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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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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2.
罗璨 《保险研究》2013,(4):95-100,88
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相似文献   

3.
潘翔 《福建金融》2023,(10):51-58
《资管新规》中的信义义务规范表述模糊笼统,缺乏细致判定标准,亟待梳理资管信义义务的产生基础、规范配置与内涵界定,寻求规范完善进路。结合我国实践,信义义务规范应缓和抽象立法模式,按资管产品类型化划分,加强规范体系协调,建构“信托法总括性规定—特别法规类型化规范—部门规章细化标准”的统合立法。忠实义务方面,细化受托人报酬合理标准,适当扩张资管业务中利益冲突的认定情形,支持投资者行使归入权和法定解除权;勤勉义务方面,细化前期尽调义务,确立信息说明和助言义务,统一适当性推荐义务规范表述,补充规模适当性和豁免规定。在司法适用中打通信义义务规范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制度通道,完善信义义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及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4.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7,(3):103-113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5.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时代的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着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力量对比,降低了保险人对投保人信息披露的依赖程度。保险法律制度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变革,需要合理配置保险交易注意义务的结构,加强保险人的信息核查义务,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以实现保险交易双方权利和法益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7.
“信息信义义务”理论已掀起网络平台监管争论的汹涌波涛,该理论经由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教授发展,旨在“一碗水端平”一般用户与搜集、分析、出卖个人信息为业的数据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医患关系、律师与客户、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时,法律课以医生、律师和会计师特殊的注意、保密和忠实义务。巴尔金教授主张,与之相类似,在处理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和推特(Twitter)等公司与终端用户的关系时,也应课以公司类似的特殊义务。过去数年里,该论断赢得了广泛的支持,鲜有敌手。但信息信义义务理论存在潜在矛盾和模棱两可之处,其是否有能力解决上述问题使人生疑。故此,本文揭示上述理论缺陷,意在瓦解“信息信义义务”新理论共识。尽管我们同意巴尔金教授“占主导地位的网络平台造成损害,由此呼唤法律的介入管制”的论断,但我们质疑信息信义义务这套理论是否能充分、恰当地回应所谓的信息不安全问题,更勿论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建立于监视渗透基础上的优势市场份额以及与商业模式相关的根本问题。我们也呼吁重视信息信义义务这一理论框架的潜在成本——我们担心,该理论框架会对网络平台的结构性权利产生一种盲目的自满,也过早地放弃了对公共监管的更美愿景。  相似文献   

8.
汤洁茵  胡静 《涉外税务》2012,(11):49-53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然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保证税务机关履行其保密义务,应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保密的纳税人信息的范围、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类型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若公共利益远大于纳税人信息保护所实现的个人利益时,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纳税信息的公开。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面临如何解释及定位附随义务的问题。基于现有立法与审判实践不一致的问题,急待厘清该义务与给付义务、债务人过错及合同外行为义务间的关系。有学者呼吁采纳德国保护义务理论,但须深入理解中、德对应学说的联系与区别。德国法上的附随义务理论脱胎于积极违约,成熟于保护义务理论,出现了义务独立化、归责标准客观化和责任性质法定化的倾向。而中国法上的附随义务为域外学说与本国立法的结合产物,存在学说概念与立法文义背离,过错原则难以统一及缔约与履约阶段责任割裂等问题。我国不妨在解释论层面抛弃附随义务概念,代以广义的未约定义务,从而构建更宽泛的契约义务,避免一刀切的归责原则以及减少契约与侵权间的二元对立。  相似文献   

1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基金管理人为追求个人利益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为了强化基金治理,消除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加强我国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理论的研究,构建以信赖义务为核心的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在内涵上,信赖义务是信托义务在基金制度中的应用与体现;在内容上,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在性质上,信赖义务是区别于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一种新的义务形态,是基于安全、效率价值平衡而创设的;在法律规制方面,建议保留诚信原则的规定,同时引入信赖义务来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从而实现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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