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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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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离岸架构投资中国的企业,要密切关注离岸股权转让方面的政策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谨防其中的涉税风险。2012年,山西省晋城市征收了一笔高达4.03亿元人民币的非居民企业离岸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款。这是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征收的最大单笔的非居民企业离岸股权转让所得税。该笔所得税是由一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中国非  相似文献   

2.
薛卫忠 《中国外资》2013,(1):193-194
受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影响,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活动活跃,一旦发生股权转让业务会涉及到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问题,同时中国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取消了许多针对外资企业及其股东的优惠,也使非居民企业必须更加关注对中国投资的股权结构。相对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特别是间接股权转让比直接股权转让更隐蔽,相关政策不够具体,这是一个极为特殊、复杂的问题。为了使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得到规范,并使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及财务管理人员正确理解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对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时产生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当前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现象的分析,并结合现行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探讨目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王骏 《财会学习》2009,(9):61-63
2008年以前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课税概况1.外国企业所得税时期(1991年7月1日前) 1987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7]033号)第一次对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九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5.
戴黎明 《涉外税务》2012,(10):16-17
自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来,经过两年多实践,各地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已显成效。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为例,2011年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7.67亿元,涉及41户非居民企业。其中,股权直接转让非居民企业16户,征税额6.94亿元,单项税款最高达6.74亿元;以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的非居民企业25户,实施调整转让价格补税7 298.68万元。虽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水平在不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征税的规则尚处于初建阶段.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行为课征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中间控股公司的调查和界定.通过对高盛集团间接转让股权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反滥用税收协定、反受控外国公司、反双性实体等反避税法规,对交易的真实主体、中间控股公司的所在地税率以及地点等制定更精确与详细的法律规则,以完善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课税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探讨完善我国相关征税法规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付树林 《中国税务》2014,(10):36-38
2009年以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等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是否有权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进行分析,进而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法建设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应如何处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朱玥 《中国外资》2011,(16):174-175
<正>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外资股权转让日益普遍。持有境内企业股份的外方非居民企业,将其相应的股权于境外转让给其他非居民企业的数量亦逐渐增加。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非居民  相似文献   

10.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公布以后,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该文件的指引征收了在这方面的税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争论。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简称7号公告)。虽然7号公告有了较为完善的指引和相应的法规,但是仍有缺陷。由于存在税收差异,使得一些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将交易转为间接转让,这样可以规避直接转让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本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历年来适用的税法准则进行简单梳理,然后借助案例简要分析目前适用的7号准则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给出个人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  相似文献   

12.
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  相似文献   

13.
于妍妍 《财会学习》2016,(13):163-164
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对非居民企业涉及境外与境内股权转让的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如何才能在不违背税法的条件,合理筹划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相似文献   

14.
高小菲 《财会学习》2014,(12):31-32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在线专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15.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一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相似文献   

17.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也越来越多。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价格问题,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一直以来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浙江省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创新工作思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10,(3):51-51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鹏 《财会学习》2010,(8):55-56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这对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问题,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到国税发[2009]3号文、  相似文献   

20.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两种情况缴纳所得税:一是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这项持有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投资所得,当投资方税率高于受资方时,投资方应将这部分持有收益按差额税率补税;二是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项处置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并入纳税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时,《通知》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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