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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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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通过交通银行向信用证指定的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议付。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议付单据后,以检测到单据中包含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信息为由扣留了信用证议付单据。随后,H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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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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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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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国际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所谓信用证即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有条件”是指企业申请开证时,必须向开证行提供买卖合同,开证行在出口方提供贸易单据、提货单等足以证明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文件资料后方可承诺对外付款。在当前大量开展信用证业务时,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信用证垫款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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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垫款是指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开出信用证,在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要求付汇时,由于进口商存款及保证金不足,不能按时对外支付,而由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开证银行被动垫款的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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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信用证信用证是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二是信用证属于纯单据业务,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由于银行从事的是金融业务,银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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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贸易纠纷诉讼,历时长达10年,几经波折,最终定案,但教训是深刻的。银行应明晰,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自开出信用证即开始生效的。一旦指定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并将全套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不可推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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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出口贴现融资 出口贴现融资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购买已经由对方银行承兑/承付的未到期汇票/单据。通常分为三种情况:1、在远期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项下,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承兑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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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国内A公司代理C公司从菲律宾进口棕榈油,向国内I银行申请开立了6笔远期90天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为菲律宾B公司。银行在收到单据后进行了承兑,其中3笔由菲律宾Z银行交单的信用证涉及到法律诉讼。案情经过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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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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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很多银行对信用证MT700电文44栏位和运输单据的规定非常混乱,从事信用证交易的银行有必要统一对MT700电文44栏位与运输单据关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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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业务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对跨境资金流动和监测分析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亟待加以规范。一是规避了短债指标管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实施以来,由于人民币结算产品不纳入短期外债管理,部分银行开始使用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来规避短债管理。以LG公司为例,该公司与其在香港的子公司ED公司签订以人民币结算的产品销售合同,并由LG公司申请开立一年期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再由ED公司在香港开立即期信用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产品装船后,将提单、发票等单据按照信用证结算规定通过银行交至ED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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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质押给银行,由银行买下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特点:一是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融资风险小。二是有进口方银行的付款保障,一般来说,银行信誉高于商业信誉,因此,收汇比较有保障。三是有追索权,即当出现非出口商银行无法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情况时,银行可以向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担保方追索融资款项,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四是有多重还款保障:货物出口收汇;物权单据下对货物的处置;向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担保方追索。但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时在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本身、单据、出口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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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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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EST发了货并将单据提交它在本地的银行以便向BOC提示,VOEST银行告知其单据中存在的—些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之处。VOEST相信这些不符点很小不足以构成拒付,便指示它的银行将单据寄给BOC“获得其认可(ON APPROVAL)”,也就是说,VOEST望BOC会要求JFTC放弃不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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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用证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对外付救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作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耍的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付救,待开证人资金回笼后再行偿还。从本质上讲,押汇是一种以运输中的货物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的票据贴现。其安全程度对银行而言耍较一般贷款和贴现为高。但是由于法学理论界和银行界对进口押汇的看法相当混乱,使银行感到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巨大,导致了银行在实务操作上踌躇不前。本文拟对进口押汇风险点及其防范做简要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