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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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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收入,GDP及我国宏观税负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是税收之根本,税收的增长离不开经济的增长,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是经济与税收之间的一般规律,本分析了税收收入与GDP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世界各国宏观税负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宏观税负的合理区间,论证了我国目前小口径宏观税负偏低,而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已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进而得出了解决目前财政困难的措施是调整目前的政府收入结构,规范政府收入形式,而不宜走简单增税的路子。  相似文献   

2.
王立 《中国证券期货》2013,(3X):158-159
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贵州省的税收收入同国内生产总值都取得了长足增长。本文用数据实证分析贵州省1996-2011年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关系问题,利用计量经济学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定量分析。结果表明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并据此提出税收超常增长的危害性,为贵州省今后的税收工作提出可取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河南省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GDP为经济变量建立回归模型来描述与分析河南省的税收弹性,可以看出,河南省宏观税负水平与税制结构受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应建立以效率为中心的税制结构,以促进河南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相似文献   

4.
经济增长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源泉,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经济运行产生调节作用。本文以河南省1995~2013年GDP及税收数据为样本进行税收与GDP的相关性分析,发现河南省经济与税收增长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相似文献   

5.
孙玉栋 《涉外税务》2006,(12):19-22
我国税收近几年的较快增长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因素,但过多的能源消耗换来的税收增长代价过于沉重;强调管理性因素带动税收增长不是一个能够说服人的观点,如果把每年税收的增长都归结于管理性因素的话,只能说明我们的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存在着过多的缺陷;政策性因素方面则是减收因素大于增收因素;而税收“虚收”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执行的税收计划制度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6.
以广东省国库主体收入指标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各个税种的计算方法及征收管理制度,研究相关经济指标影响国库各个主体税收的具体形式。研究结果表明,工业增加值、限额以上烟酒批发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进口贸易总额、工业企业利润、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经济指标是影响各个流转税及所得税等国库主要收入的主要因素。文章最后就如何运用这些指标对国库收入预测及对经济信息甄别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从理论方面分析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可以看出,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短期影响是降低房价,而长期影响则不显著;实证方面,以1999~2008年我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对商品房价格与拟开征物业税之间的相关关系做进一步研究的结果表明,房地产市场价格与物业税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开征物业税对不同地区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存在差异。因此,与现行房地产税相比,物业税的开征会对房价起到更明显的抑制作用,可以缓解房地产市场过热,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有利于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良性运作。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我国西部10个省份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资本—劳动替代弹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劳动的产出弹性、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均不断上升,而资本的产出弹性持续下降。资本—劳动替代弹性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资本—劳动替代弹性的冲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较小,而经济增长的冲击对资本—劳动替代弹性的影响程度较高。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我国西部10个省份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资本-劳动替代弹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劳动的产出弹性、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均不断上升,而资本的产出弹性持续下降。资本-劳动替代弹性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资本-劳动替代弹性的冲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较小,而经济增长的冲击对资本-劳动替代弹性的影响程度较高。  相似文献   

10.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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