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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国胤 《税收与企业》2002,(12):24-24,28
国、地税分税制管理体制的确立,并不是税务战线的实质性割裂,而应理解为社会化大分工在税务系统行政管理领域中的现实体现。管理体制的改革,表现为税务机关责权利明确、职能健全、分工明细和优质服务,这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对行政管理体制提出更高要求的必然反映。这些年来,国、地税务机关各自建立相对独立、机制完善的行政网络,各自在系统内行使征、管、查行政职能。运行过程中,国、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全国统一税法与两者各自运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表露出一些弊漏。如两者存在相互矛盾的纳税评价行为;各自为政的检查活动对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税法尚未规定国、地税务机关间的信息共享,这使双方信息共享处于较低层级,从而影响到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国、地税稽查系统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因监督不力诱发腐败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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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财务进行更正和调整。这就是税务稽查调帐。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财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因此,税务稽查调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税务稽查的继续和伸,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巩固税务稽查成果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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