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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变化,《保险法》应建构以保单所有权为核心,以受益人指定变更权、保单转让权、公司治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制度,以回应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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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等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但一些重要的具体问题概无明确规则可言。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是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应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明确保单持有人的实体权益,优化程序设计,并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3.
对保单持有人的救济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最为核心的内容.从各国相关立法和理论看,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应遵循主要向个人提供救济、道德风险最小化、促进自身可持续运作等原则,在制度上合理规定救济方式、手段、范围、限额等内容.我国现有的保险保障基金救济保单持有人的相关制度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英美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通过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然而不管监管部门如何努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事件仍难免发生,保险公司发生危机后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损失降至最低,也是各国监管部门极为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保险公司破产是保险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但保险公司破产将对众多保单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基于风险收益匹配理论,应予优先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划分为破产前置程序和司法破产程序,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也应以此为界分。在破产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间接表现为恢复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应构建层层递进的监管体系,设置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前参与程序。在司法破产程序中,着力于完善"保单转让"、"保单救济"和"优先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6.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 通过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然而,不管监管部门如何努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事件仍难免发生。保险公司发生危机后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损失降至最低,也是各国监管部门极为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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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寿险公司的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因此引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新《保险法》通过保单转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而《保险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可能选择的具体保护方式及后续的保单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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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影响下的变额年金定价模型和对冲模型,当保单持有人分别采取无退保、固定退保和动态退保三种行为策略时,基于包含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满期利益保证和最低提取利益保证的三种不同的变额年金,运用蒙特卡罗模拟测试出保单持有人采取不同的退保策略对不同利益保证的变额年金风险对冲有着显著的不同影响。 相似文献
10.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法律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将保单持有人视为消费者,混淆了保单持有人与普通消费者的本质区别,弱化了保单持有人的价值,忽视了保单持有人应有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运营资本的提供者,分担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分享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具有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资格;保单持有人参与股份保险公司治理具有现实可能性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