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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上市公司估值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方案都是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确定支付对价就需要对上市公司估值.但在采用市盈率法与市值加总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市盈率、盈利能力与非流通股价值的确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本文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估值应当采用市值加总法,但公司每股非流通股的价值不应规定为必须是其净资产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中国资产评估》2011,(4):19-22
一.案例内容 (一)一般情况 2006年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推动下,中国A股上市公司开展了大范围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上市公司中的法人股(或称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支付流通股股东对价的方式换取自己非流通股股票在一个限制期限后自由流通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当前是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试点的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获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已公布的试点公司支付对价方案可谓“五花八门”,支付的对价涉及股票、现金、权证等多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下发了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告》,在通告中明确提出: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  相似文献   

4.
股权分置改革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而进行的以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的试点改革.为了真正实现同股同权,非流通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如送股或送现金),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备受关注的税收问题,如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时是否征收所得税、派送股票时是否征收印花税、企业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征税等.  相似文献   

5.
股权分置的解决方案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核心是流通方式,关键是定价机制.解决股权分置必须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即: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设计原则;非流通股流通的定价机制;非流通股流通的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缩股方式为主体,多种流通方式为辅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于蕾 《上海会计》2006,(1):21-23
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并以此希求股东价值取向的一体化、决策基础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和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票全流通,可以有效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同股不同权”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  相似文献   

8.
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市场流通与流通股股东之间达成的承诺是有效的民事合同法律行为,承诺的履行与否关系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在追究违反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责任的民事诉讼中,让最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的双方作为原告与被告参与诉讼,使判决的既判力扩张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杨帅 《金融会计》2006,(2):26-26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导致股市先天不足,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提出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我们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问题进行探讨。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可以理解为非  相似文献   

10.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越来越多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解除限售,进入可流通状态。以2008年初的数据统计,2008年深沪两市包括股改、增发、战略配售以及全流通IPO原股东持股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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