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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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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金融电脑》2014,(7):92-92
日前,全球打印服务领域领先企业利盟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Paul Rooke先生再次莅临中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利盟致力于推动企业从打印解决方案厂商转型为端到端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供应商,专注于解决客户海量非结构化数据的挑战。利盟主要提供三方面服务:一是输出管理,即在适合的时间、地点进行必要的输出;二是内容管理,提供数据收集、管理及获取服务;三是流程管理,减少手工操作,加快纸质媒介和非纸质媒介之间的转换。  相似文献   

2.
闫夏秋  孙瑜 《西南金融》2023,(3):96-108
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在合法获取用户数据的多种方式中,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模式是企业之间共享数据的重要方式,对建构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价值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面临着数据权益保护不足、数据安全受到威胁、数据垄断等诸多风险。现存风险的背后是我国开放平台数据共享存在法律制度困境。数据要素市场建构需要高效便利的数据共享流通规则,这就需要在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平衡信息保护和数据流通,重视提高数据共享效率兼顾数据权益公平配置。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法律制度完善需区分场景,明确多方参与形成数据权属划分规则,分类适用数据授权规则以平衡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的冲突,分层规范参与数据共享的平台主体资质,以及优化反垄断中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魏晓华 《中国外汇》2014,(17):39-39
问:境内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下称25号文)的规定,以下两类境内企业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一类是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另一类是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并取得国资委核定对外付汇额度的中央企业,或上述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内成员公司。  相似文献   

4.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下简称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母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的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母公司持有,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产权关系,即集团母公司作为成员企业的出资者,授权经营后集团母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授权范围内子公司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三项权益。  相似文献   

5.
当路由器的IOS(互联网操作系统)安全特性被充分利用时,路由器会变成一个有效的、稳定的、安全的防火墙。IOS安全特性能防止非授权的外来用户访问企业的内部网,阻挡黑客的攻击,同时允许已授权的用户访问内部网的授权资源并获得相应的资源。利用IOS安全特性配置,路由器能成为企业接入互联网的防火墙(或者部分防火墙)、企业内部网各部门之间的防火墙、内部网与合作伙伴网络之间的防火墙。在路由器的IOS安全特性集中,网络传输数据的过滤是其中的一个内容。网络传输数据过滤中使用的一个IOS安全特性是Lock-and-Key特性,本文的中…  相似文献   

6.
全面推进以“宽带中国战略”为主的数字化经济建设是带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进而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步骤。以“宽带中国战略”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08-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采用DID(双重差分)模型考察数字经济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数字经济显著抑制企业现金持有水平,有效促进经济流通;中介效应模型检验发现,积累人力资本和缓解融资约束是数字经济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重要机制;异质性检验发现,数字经济对东部地区企业和中小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抑制作用更显著。基于以上研究,充分识别了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对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抑制作用,同时有助于推进“宽带中国战略”的进一步落地实施。  相似文献   

7.
Gartner公司的调查显示,在大数据应用方面,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怎样通过大数据获得价值以及怎样入手部署大数据技术。“这与我们在日前召开的2014大数据商业智能全球用户大会上了解的情况是一致的。”Teradata天睿公司国际集团总裁Hermann Wimmer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Teradata天睿公司的定位就是帮助客户掌握有关数据和数据分析的一切。”  相似文献   

8.
情感计算是指以人类情感为机器学习对象,具有情感识别和情感分析功能的智能科技。情感计算不以信息主体的身份识别为前提,旨在通过对输入端生物反馈信息或状态的分析处理而输出情感信息。为应对情感信息不当获取与利用所带来的情感操纵风险,需以信息隐私理论为框架展开风险应对之探讨。然而,现行信息隐私规范却存在风险应对不足的问题。情感信息因其具体类型的多样性而难以划入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生物反馈信息因其情感识别而非身份识别的目的难以作为生物识别信息而被保护;作为信息处理之合法性基础的告知同意也因情感信息的特殊性存在被架空的风险。鉴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中规制情感识别的经验,我国可尝试在算法治理中构建“生物数据”的概念并以之为媒介展开技术风险的分级分领域规制,从而构建可信赖情感智能的数字环境。  相似文献   

9.
本文利用2009-202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2012年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为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绿色信贷政策对重污染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1)绿色信贷政策能够显著抑制重污染企业的非效率投资,尤其是抑制其过度投资问题;(2)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改变债务期限结构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的债权治理,缓解代理问题和迫使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在绿色信贷抑制重污染企业非效率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3)绿色信贷抑制重污染企业非效率投资的政策效果在国企与民企、是否存在两权分离的企业间存在异质性特征。本文的研究拓展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微观效应研究,为企业提升投资效率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0.
为了迅速支持新的用户保密性法规,近日 Tivoli/IBM 公司率先推出了企业保密性管理软件,以帮助银行和其他机构适应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美国前15家银行机构中,已经有14家银行已经实现了企业系统管理解决方案向 Tivoli 标准的转变。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金融机构向第三方泄露用户非公开个人信息。此外,该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向所有客户公开其保密性策略以及其与联营机构和非联营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共享标准,并且必须为客户提供一种方法,使客户能够选择是否让第三方共享其信息。Tivoli SecureWay Privacy Manager 可帮助金融机构执行其保密性策略及实务。利用该软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访问用户的角色限制其对个人保密信息和数据的访问。当应用系统访问个人数据时,Tivoli SecureWay Privacy Manager 中的访问控制引擎会查看用户是否已选择退出或执行该选择。这种新的访问控制级别可让金融机构使其实务与策略和客户的喜好相吻合,该软件还提供审计功能。  相似文献   

11.
成凡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1):10-28
情感、效率、公平是人们认知活动中惯常的三个进程。对应这三个进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认知互动既可能形成社会自发秩序,也可能为法学提供一个基于认知背景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法学应对实践问题。“公平主导”的一个简单回答是,面对不同场合,情感、效率、公平三种进程被激活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家庭场合激活情感,工程场合激活效率,市场和法律则更激活公平。在实践中,公平主导的法律原则由于比较接近主流社会认知,所以法律规范在社会中往往可能“自执行”,无需全靠外界监督或者激励。公平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虽然规范和原则很重要,是社会秩序的母体。但是,公平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缺乏制度上的法治,光靠情理法是不足的。所以现代社会形成了规则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就是二阶意义上的法律。关键词认知科学公平原则情感原则效率原则社会自发秩序认知科学对法律研究有何意义?认知科学能从哪些角度解读法律?本文的撰写目的是: 基于大脑认知三种进程的研究,提出法律认知过程的三原则,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平原则的具体应用状况,对其加以检验。本文第一部分基于现有的认知科学成果,把人脑的认知进程分为“情感脑”“效率脑”和“公平脑”三种;第二部分介绍法律认知的“情感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分析法律认知三原则的具体运行状况;第三部分借助实证分析,验证公平原则是我国法律实践中法律认知的主导性原则;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第三部分实证分析结论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公平原则缘何能够成为主导性原则;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结论,讨论法律认知原则可能的实践意义及其运用限度。  相似文献   

12.
相较立宪君主制时期的宪法,德国基本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理,重构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全面保留理论立基于这一宪法结构的变迁,主张因人民缔造宪法并分配国家权力,议会享有至高的优越地位,行政权全面依赖立法权。因此,要求法律保留扩展至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与给付行政领域,并要求授权法具有明确性与可预见性。该理论将议会民主高扬到极致,因而遭受功能主义分权理论与实质法治国理论的抨击,但其民主性要素被重要性理论吸收进而发挥影响力,在德国法律保留理论的脉络中起到了承继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中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和“参与人”的诉讼地位。通过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国被害人权利的演进以及实证调研发现,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改善被害人权益方面有一定趋同。被害人融入刑事诉讼的程度并非仅由两国诉讼结构决定,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促进相关法律、政策改革的多元动力和实践中司法官员对公私利益的区分、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态度及其权利保障意识。关注被害人权利和参与对抗制和审问制审判的限度,有助于从被害人角度构思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诉讼对抗性的增强势必影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需思考被害人应如何适应变革中的刑事程序,改革应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同时,不致损害被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14.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 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5.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相似文献   

16.
刘媛媛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3):172-187
我国法将传统大陆民法中的“恢复原状”作了技术性限缩,未将恢复原状费用囊括在内,且常将其与金钱赔偿混为一谈。虽然在多数情况下,环境侵权中的恢复原状费用和金钱赔偿在适用效果上均指向金额的计算,但两者性质相去甚远,恢复原状的金钱给付源自自身的行为给付色彩,而这点常被忽略。依据损害赔偿规则,费用支付完毕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责任终结,如将恢复费用定性为金钱赔偿的话,费用支付完毕即风险转移完毕,这与环境损害责任所欲达到的救济理念多有抵牾。鉴于此,应在明晰恢复原状费用请求权性质,且与金钱赔偿作严格区分的基础上,重新对恢复原状费用进行界定。具体可参照《民法典》第1235条对请求范围进行再确认,将虚拟治理成本法作为费用计算的标准。最后,从可否自由处分、追偿问题等方面补足适用之疑虑。  相似文献   

17.
白云锋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91-107
近年来,我国宏观流动性投放逐步由以前的被动投放(外汇占款)向主动投放转变,银行业资产配置结构更趋多元化,金融创新更加活跃,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流动性传导的渠道和机制,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流动性在金融体系中消长、转移的内在逻辑,探讨新形势下流动性管理的合理方式和路径。本文运用动力系统模型来分析和论证银行资产配置结构变化对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影响机制,以及中央银行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有效性。研究表明,银行资产配置趋势的同质化容易导致市场流动性状况的恶化;中央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强化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评估政策的协同配合,以提升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何天文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4):198-204
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仍不明确。在利害关系的判断层次中,保护规范理论用于查明主观公权利以排除反射利益,而不用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对既存权益的侵害可能性;前者关注私益保护指向的规范解释,后者关注因果关系确定性与紧迫性的事实判断。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获得法律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承认,则保护规范理论无适用必要。  相似文献   

19.
本文把中国语境下权利论题所遇到的困惑与矛盾统称为“梅氏困境”(Meis Dilemma)。中西方文化差异虽然是造成“梅氏困境”及其延伸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但在没有这种差异的英美甚至一些欧陆国家处理相关论题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类似的困难。近现代“权利”一词及其概念并非中国古已有之,而是在19世纪通过美传教士自英语“right(s)”一词翻译而来,并在公共话语领域逐渐流行;随后东渡日本,在法学领域成为通行译法,复又传回中国。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虽同样继受了罗马法的尤斯(IUS)传统,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历了尤斯主观化道路,但是在术语的使用上,英语世界基本实现了权法分离,而欧陆世界则因为直接继受罗马法的制度和制度名称,最终无法实现分离而以主观客观之分替代。本文认为,在非法律术语领域翻译时应把英语词right译成汉语词“权利”。在法律术语的范畴,当翻译单独出现的德语词Recht时,视语境译为“法”或“权”,而遇有疑问时均应译为“法权”;subjektives Recht应译为“主观法权”,objektives Recht应译为“客观法权”。古罗马文献中的IUS应音译为“尤斯”,或根据其语境按意义译出。  相似文献   

20.
在以往的研究中,谈及公司内部规制时就极大地扩张自治的范畴,涉及公司外部规制时就极大地扩张公共权力的范畴,形成一种矛盾的规制状态——内部无限放权与外部无限压抑。此种矛盾的规制状态使《公司法》缺乏主导的价值旋律: 法官在处理疑案时,常常失语于不知道该采取“强制的立场”抑或“自由的立场”,这使公司法成为一部“很难”的法律。实际上,无论自治还是管制都是促进公司发展的手段,“促进公司发展”才应是公司法的目标。促进公司发展的关键不在于“立场”的选择,而在于刚性与弹性、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比例的调配,《公司法》修改需要通过比例性规制保障公司发展权。具体而言,规制的前提是合目的性,在保障公司发展权的前提下,实现差异性规制及动态规制;公司外部规制要符合适当性原则,即对公司外部规制进行减负与转型;公司内部规制应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对公司内部规制进行增效与强化;公司法改革要遵守均衡性原则,保障公司内部规制与外部规制的平衡,并寻求《公司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制度联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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