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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经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缓解国家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压力,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自200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3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了地区总限额的限制。二是超限额结汇期限延长至90日。三是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四是将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提高到50%或80%。五是将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初始限额提高到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限额管理办法调整后,涉外企业支配外汇资金的自主性增强,体现了企业结售汇意愿,减少了企业在对外经贸中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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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财会》2004,(8):58-58
汇发[2004]23号2004年3月30日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结售汇体制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调高到30%或50%。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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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几经调整,账户限额也不断提高,从2002年10月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调整为2005年8月的按50%或80%核定,较好地满足了进出口企业的经营需要,降低了财务成本。尽管如此,账户限额的存在,对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仍构成一定的影响,既不符合贸易便利化的原则,也与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形势不相适应,亟待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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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政策的演变从一侧面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外汇政策监管重点。随着近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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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必须结汇,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同一境内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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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主动加大政策调整力度,认真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审慎推动资本账户开放。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大力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基本形成了“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外汇管理框架.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保持了人民币汇率稳定,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在具体实践中,针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与改进服务相结合,调整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手续,提高外汇管理法规透明度,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便利和规范各类外汇收支,改善了外汇经营环境,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本刊特开辟“外汇服务窗”小栏目。集中报道这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