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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当初说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而不要我们缴纳,并在劳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公司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现在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发现其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要求我们为其补缴。请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司既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又要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不公平,应如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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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谁负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谁负担,如何追缴?第一种观点认为,缴费单位违反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在先,且没有缴费个人拒绝缴纳的证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含本金及利息)由单位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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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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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存在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却由劳动者承担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缴费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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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也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劳动者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裁审机构是否受理,以及如何适用时效,成了具有决定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