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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5 毫秒
1.
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  相似文献   

2.
我国交强险是否为无过错保险?通过对无过错保险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交强险与无过错保险进行比较,作者认为,交强险不等于无过错保险,理由是,尽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但交强险尚不保本车司机;保险人的赔付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法律并未真正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交强险赔付项目不限于身体伤害和工资损失。另外,作者主张,利用无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应对不投保无过错保险的做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3.
霍乾 《上海保险》2010,(12):15-18,34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对损害或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的,并且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保险意义上的近因指造成标的损害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的,并且引起保险合同责任承担的原因(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近因原则是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与给付责任的重要原则,可表述为: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相似文献   

4.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之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所谓免赔额,《中国保险辞典》解释为:保险人对某种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保险人对各类标的规定不同的免赔额。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凡损失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那一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相似文献   

5.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能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财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尽施救义务,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界定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概念,分析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分类、性质,探讨了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法理、法律依据,认为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形式主要有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接受保险人终止合同、接受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保险金、接受减少保险金,并应与其主观过错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上海保险》1995,(9):48-48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相似文献   

7.
张澎 《金卡工程》2009,13(12):170-170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范围很广,在保险、债权以及担保等法律领域里都规定有代位权制度。同是"代位权",他们之间必然有相似之处,但究其本质却又各自相异。一、定义分析保险中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的追偿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何桂兰  彭华  杨新伟 《上海保险》2011,(7):11-14,41
目前,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否应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我国保险界、法律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交强险不按事故赔偿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9.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10.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杨辉 《中国保险》2010,(3):59-64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12.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3.
王璟然 《金卡工程》2009,13(12):195-195
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实践中,保险人一般会以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货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不属于涉案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缺乏合理性等理由来进行抗辩。此时,如何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成为关键,只有明确了保险人责任期间的起止,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正确判断。而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需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4.
方乐 《保险研究》2023,(5):112-127
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相似文献   

15.
何沛 《中国保险》2001,(10):38-39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保险赔偿的基本责任之一。火灾作为意外事故,在火灾中损失的保险财产只要在有效保险期内,符合索赔条件,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并非保险财产因火灾损失都能得到赔偿,而且因第三者责任引发火灾致使保险标的烧损的在赔偿过程中往往还涉及到权益转让问题。  相似文献   

16.
梁蕊英 《金融博览》2006,(10):28-29
后顾无忧的度假保险度假保险是法国保险人开办的一个旅游保险新险种,其承保对象是外出度假旅游或野营者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外出度假旅游或野营期间,因其家中发生水灾、火灾、失窃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该保险解除了人们外出旅游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7.
商业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商业健康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和收入保险三大类。商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补偿性质,而大多数被保险人却疏忽了这一点,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一样,只要因健康问题发生诊疗费用就可以获得赔付。对商业保险的错误认识,无疑加大了引发道德风险的确可能性。所谓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不实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造成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从…  相似文献   

18.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19.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理论的反思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积极财产保险独大的理论背景的影响,传统的以损害事故说、请求说等为代表的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学说均有不足之处。科学界定责任保险保险事故,首先应严格区分赔偿责任关系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害及责任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损害。被保险人期望以责任保险分散的除承担责任的风险外,还有应付纷争的风险,当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时,纵使该请求不当,对被保险人仍属不利益,保险人应履行协助抗辩的义务,在赔偿责任确定时,被保险人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以第三者请求为标志的被保险人不利益的发生,应构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20.
保险标的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保险规则的适用均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保险补偿能够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具有特殊性.目前识别保险标的的过程或结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保险标的识别对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及对公司经营、风险管控和业务健康发展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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