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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存在着缺乏稳定的规则、行政性特征明显、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隐性税收立法严重等突出问题.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方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在此框架下结合分税制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将税收立法权总体上集中于中央;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并对其进行制约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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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纵向分权的制度保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地方政府的相对优势,税收立法权适当下放可以提高效率。但是由于政府是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众多部门和官员组成的,因此,权力的下放应有必要的制度保证。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权应有以下制度保证:加强公共品需求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掌握;提高财政透明度;严格规范政府间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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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确立,我国建立了相应的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但由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于集中、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等,现行的地方税收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应科学合理地划分税收立法权、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重构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快税制改革步伐,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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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1.美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这三级政府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并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对属于本级税收体系的税种单独立法,但分别都受到上级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级政府税收权限范围,又可以使下级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行使较为灵活的必要的职责。2.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与美国不同的是,其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联邦。联邦除了对关税拥有单独立法权以外,还对联邦专享税,联邦、州、地方的共享税以及各州和地方的专享税都享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邦尚未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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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加元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3):81-82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征管权。税权划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税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安排问题。税权划分应该尊重一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基础。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对税收征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但税收的立法权依旧归于中央。适应分税制改革的需要,地方政府应该获得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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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要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借鉴历史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地方税税种,分层次、有限度、可控制地下放部分税收立法权,完善税收立法体制,健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至整个财税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