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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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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后,投保人、贷款人和保险人按照质押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部分权利,当有可能减少或流失质物时,该项权利应被限制或冻结。  相似文献   

2.
传统的保单质押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为借款主体予以构建,故无法适应我国现在部分由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加上实定法规则的缺位,因此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质权何时生效以及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其他人而非投保人时银行质权是否存在都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经分析可知,因保单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应以质押合同当事人前往保险公司核押而非保单交付作为银行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针对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他人之情形,银行也必须分情况作出不同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3.
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及意义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具有现金价值且未到期的长期寿险业务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质押物,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个人授信业务。  相似文献   

4.
一、洗钱的基本理论及对被利用洗钱的保险产品的特性 (一)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保单现金价值越高,其转移资金的能力就越强,洗钱才容易成功.  相似文献   

5.
耿丹丹 《西南金融》2007,(12):49-51
近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关注新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6.
现行保险制度下,保单所有人中请保单贷款,则需向保险人支付利息.保单贷款利息是否应该支付,一些人产生质疑,有言论认为保单所有人是在向自己借钱,因而在保单贷款中,保险人不应对保单所有人收取利息.本文认为,保单贷款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并从货币时间价值、利率理论、保费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及保险人的竞争等五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正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对投保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保单贷款的特征及所引起的法律、监管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强保单贷款管理的对策,包括完善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保单贷款的地位和经营规范;加强监管,规范保单贷款的运作;保险公司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等。  相似文献   

8.
现行保险制度下,保单所有人申请保单贷款,则需向保险人支付利息。保单贷款利息是否应该支付,一些人产生质疑,有言论认为保单所有人是在向自己借钱,因而在保单贷款中,保险人不应对保单所有人收取利息。本文认为,保单贷款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并从货币时间价值、利率理论、保费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及保险人的竞争等五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9.
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日益加深,使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新产品的开发也不断地升级。保单质押贷款就是本着双方拓宽业务合作、突破传统项目而联合开发的一种质押融资新品。具体而言,它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投保权益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质押物,寿险保单的规范发展仍值得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0.
长期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当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即可获得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但是若发生投保人资不抵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债务清偿呢?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议,未解决此问题,我们引入案例分析,并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关属性以及其执行方式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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