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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1 毫秒
1.
文章从宏观角度考察我国互联网众筹和农村互联网众筹发展情况,从微观角度实证分析农户对互联网众筹的接受情况,并探求我国农村互联网众筹的价值与风险;提出以农产品溯源系统规避农业风险、完善众筹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众筹平台向纵深化发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分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众筹融资风险主要的控制方是众筹平台与监管部门,众筹平台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基础建设,探索适合的产品众筹运营模式,而监管机构需要继续培育市场,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现阶段,针对这些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及其投资人和融资人可以采取多种风险自行规避措施;但是,长期来看,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互联网+"国家战略的支持下,"互联网+众筹"的新模式逐渐在中国兴起,本文以水滴筹为例,分析了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潜在风险及启示,提出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监管意识,提高双方素质和警惕的解决思路,以促进未来"互联网+众筹"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以互联网平台为重要载体的众筹融资降低了创业者的融资门槛,也是市场营销的有效手段,优势独特。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社区平台向支持者筹集资金,以项目发布机制为起点,以市场营销机制为动力,以资金流转机制为核心,以利益回报机制为保障,以社区交流机制为协调。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蕴藏着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应该从政策、众筹主体等多个角度共同规范,降低众筹融资的风险,推进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高科技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坚力量,由于规模小、风险高等先天顽疾无法在传统融资方面打开局面.众筹作为科技与金融共生的产物,为扩宽其业务层次、优化投资者结构创造了新契机,但众筹在我国落地时间较短,还存在着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晰、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通过剖析众筹存在的现实困境和潜在风险,从健全相关法规、规范众筹主体、强化科技保险等方面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模式在逐渐地转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效的缓解了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和民间资本过剩的错配问题,对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具有重要的意义。截止2016年底,我国已有不少于400家的众筹平台,涉及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公益众筹等多种模式。然而,随着众筹模式的快速发展,却暴漏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投资者门槛过低、项目欺诈等行为,使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工具存在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力求在正视众筹模式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规避这些风险,使众筹模式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相似文献   

9.
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落后致使行业发展混乱、存在法律障碍、平台定位不清致使主体权利义务不明、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之后根据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情况提出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解释,二是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管理,三是建立投资者资金银行存管机制,四是明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标准.  相似文献   

10.
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11.
李耀东 《金融博览》2014,(21):50-51
根据零壹财经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8月底,我国的众筹平台已经超过90家,其中商品(预售)众筹平台63家,股权众筹平台23家,兼营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混合平台9家.而在201 3年底,我国所有的众筹平台数量不足20家,其中绝大部分为商品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只有寥寥数家.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不断凸显。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刺激民间资本的投资,调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普惠金融红利进程,那么它能给我国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然而机遇总是于风险相伴相生的。本文着重于我国众筹行业运营现状、信用风险在项目发起方和众筹平台上的表现形式以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使得股权众筹能够得到合理规划监管且众筹整体风险可控以及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应当引进第三方机构对众筹平台进行等级评定以及资金托管,同时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投入,进一步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新版"融十条"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因此,研究众筹融资模式既满足了市场发展需要,又契合国家政策引领的发展方向。我国众筹融资运作模式及发展现状1.众筹融资运作模式除纯公益众筹外,众筹融资的运作可分为三个  相似文献   

15.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相似文献   

16.
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国家怎样在公益慈善互联网众筹趋势下构建全民微慈善社会救助公共服务体系是一个亟须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基于长尾理论和责任扩散理论的学理内涵,选取1000个重大疾病救助众筹项目,探究民间匿名散捐力量主导的重大疾病救助善款众筹获取机制、内在逻辑和治理导向。研究发现:网络慈善众筹具有"救急不问病"和"偶遇点捐"的内生机理特征,特急救助捐赠的羊群效应较强;众筹周期和众筹绩效反相关,捐赠责任扩散效应先弱后强的特征明显;众筹绩效的社会长尾效应显著,慈善救助的公共福利效用纳什均衡特征不明显;在信用讯号被社会有效识别基础上,众筹绩效与项目执行方认同度正相关,且存在显著的机构类型差异和不显著的机构层级差异。在治理导向上,互联网众筹还需政府、公益慈善机构、互联网众筹平台合力逐步引导完善。  相似文献   

18.
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小微企业开展众筹融资业务面临着不小的风险和挑战。本文考虑到众筹行为的非理性因素,利用风险树搜寻法,从小微企业、出资人、众筹平台三个主体以及法律环境四个方面分别讨论了众筹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针对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为小微企业众筹融资风险控制提供有效建议。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20.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虽对股权众筹的发展作出了积极回应,但作为现行法与社会实践妥协的产物,相关规定显示出适用性不足。对股权众筹予以再松绑不仅是理论上契合的需要,更是社会实践提出的迫切要求。除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文外,尚需补充配套制度。创建融资限额豁免制度、放开股权众筹份额流转限制、建立股权众筹平台声誉机制、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等,为股权众筹的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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