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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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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认定企业的偷税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哲文 《税收征纳》2004,(8):14-14
2002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这为正确认定企业的偷税行为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余采 《理财》2005,(5):66-67
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3.
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在被检查期间申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的税款,是一种自我纠错、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行为,不能作偷税处理,但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相似文献   

4.
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5.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取代旧的“征管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于偷税概念的规定,新征管法在原相关条款列举的“偷税”三类行为形式之间增加了“或”,表述更加明确易懂。只要纳税人客观上存在列举的三种违法行为形式之一,并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的,就是偷税。  相似文献   

6.
我们知道,任何决策都潜伏着失败的风险,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也是这样的,存在着偷税风险。  相似文献   

7.
现行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偷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而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最低标准有两个:一是指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下简称偷税比例)的偷税行为;二是因偷税国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第一条标准在实施中存在颇多问题。本就偷税罪认定的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建筑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之一,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当期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本期的应纳税额,定期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在决定纳税人应纳营业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筹划  相似文献   

9.
观察偷税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不难发现不同法院面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核定而致的应纳税额能否作为税务行政处罚依据”问题时存在分歧。这固然同司法尊重原则与路径依赖有关,但更与各自对税收核定行为的理解不一有关。究其根本,是税收核定不拘泥法定形式要件,不以明确的、直接的涉税信息资料为课税依据,而以间接资料直接推定应纳税额。显著的推定本质与较强的惩罚属性,是为税收核定及其结果的“事物本质”。无论是考虑税收构成理论正常运作而致的应纳税额与税收核定而致的应纳税额所具有的不同性质,还是斟酌税收核定与税务行政处罚不同的行为逻辑、税收核定与税务行政处罚不同的证明标准,都有必要明示税收核定结果的应用范围,宜将其限定为课税依据,而不宜将其扩大至税务行政处罚,甚或成为界定偷税与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详细地列举了偷税的各种客观行为特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偷税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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