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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我国金鬲虫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的有效性不强、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该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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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组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重在机制建设,而不在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包括立法合作机制、牵头监管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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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金融混业经营及其载体金融集团的监管有单一监管和功能性监管两种基本模式,两种模式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而又紧密协调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更为适当。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尚不充分,亟需在功能性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建立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监管者的常设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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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简称CFPB)与代表各州监管机构的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签署了《2013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国家监管协调榧架》,旨在为CFPB和州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拥有的共同管辖权创设一套监管与执行的办调程序.协调机制遵循减负高效的原则,对监管信息实行统一收集并高度共享,分工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极强。这一设计为我闷近期刚刚建立的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的运作带来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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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专业监管机构,还应包括国家审计等非专业监管机构。我国的国情使非专业监管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能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特点。我国应将这一特色变为我们的优势,建立充分发挥非专业监管机构作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文章提出将合规监管交由非专业监管机构承担,使专业监管机构集中于风险监管的操作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