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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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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认可是其存在和有效运作的前提。德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方面有丰富的实践和先进的经验,可以从立法内容、立法体制等方面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良性有序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尽管新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成立50多年,但迄今还没有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信用社遵循的是《商业银行法》,对此社会各界意见颇多,近几年在“两会”上合作金融立法屡屡被作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无必要?立法难在哪里?农村合作金融立法还有多少路要走?这些问题对农信社下一步改革与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合作金融是支农金融的主要力量,农民是合作金融的主体,赋予农民合作金融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缺失、产权不明等问题。农民合作金融权的提出和实现,对于合作金融制度的制度原则、制度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支持。  相似文献   

4.
金融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势头迅猛,但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合作金融法律作为配套措施,从立法层面上引导和规范改革,用法律手段对改革成果进行事后确认和保护。本文通过揭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5.
日本农协金融的早期发展概况及启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高伟 《济南金融》2005,(5):48-50
日本农协金融作为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是比较成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文章简要地介绍了战后恢复时期日本农协金融的发展概况,介绍了日本政府为解决农民资金短缺而采取的支持和辅助农协金融发展的措施。日本农协金融对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启示意义是:一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二是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建议通过立法将农信社定位为国家扶植农业的金融机构;三是祛除农信社的官办色彩,把农信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相似文献   

6.
<正>一、农村金融合作机购法制建设现状农信社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斐然成绩,然而仍还存在一系列难点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在合作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都有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至今没有一部《合作金融法》,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出现混乱局面。因此,我国急需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支持和服务"三农"提供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7.
沙莎 《时代金融》2014,(7X):227-227
<正>一、农村金融合作机购法制建设现状农信社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斐然成绩,然而仍还存在一系列难点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在合作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都有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至今没有一部《合作金融法》,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出现混乱局面。因此,我国急需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支持和服务"三农"提供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8.
日本农协金融作为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是比较成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文章简要地介绍了战后恢复时期日本农协金融的发展概况,介绍了日本政府为解决农民资金短缺而采取的支持和辅助农协金融发展的措施.日本农协金融对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启示意义是:一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二是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建议通过立法将农信社定位为国家扶植农业的金融机构;三是祛除农信社的官办色彩,把农信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相似文献   

9.
陈胜 《上海金融》2002,(5):40-41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合作金融搞得成功的国家,其合作金融立法也较为健全。虽然我国合作金融落后的原因并不完全取决于我国落后的合作金融法制建设,但我国没有合作金融的专门立法却是金融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缺憾。本文从我国合作金融的立法沿革、表现形成谈起,指出合作金融的发展需要立法先行。  相似文献   

10.
自2003年国家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在国家相关政策大力支持下,农村合作金融自身经营管理不断规范和改进,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更加突现。农村合作金融内部审计作为农村合作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村合作金融规范经营、合规运行、规避风险、提高效益所必备的监督机制,具有对监督机制再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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