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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初探(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不完善的一面。我国《票据法》的缺漏、不足以及与国际票据法的冲突急需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该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现行《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并在八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期讨论了四个方面,即票据的无因性、融资性票培、票据期限以及电子票据。下一期将继续讨论其他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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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票据法》作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对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发挥着主导作用,并与随后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票据法》已不能满足金融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支付和信用需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在对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票据法》确立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的可行性,并依此提出了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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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十多年来,《票据法》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不利于甚至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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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颖华 《金融经济(湖南)》2008,(1):8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为宗旨,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历经十年,随着经济以及票据业务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新的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出现,《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十年以来,《票据法》仅在2004年配合行政法的修改做了微小的改动.近年来,专家学者不断提出修改建议及意见,力促票据法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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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实施以来,在票据的出票、票据的背书转让、解付票据款项、承兑票据、票据代理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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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法一般原理和基础法理出发,分析我国票据法法律规范,剖析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相关法律规范与《票据法》法律规范以及票据法法理的一致性,论证其"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与"不合理不合法"这三种矛盾状态的具体表现和法律后果。具体涉及到其对票据出票人的签章的规定违背票据法法理,其对汇票的定义违背《票据法》,其对汇票使用的限制违背票据法法理,对本票的特殊规定符合《票据法》却违背票据法法理,对收款人空白支票的规定同时违背《票据法》和票据法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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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我国参照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方式,以汇票、本票、支票组成的票据体系得到了确立,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可是,关于票据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票据法》属于商事法,而商事法追求的最主要目标是效率,因此《票据法》和民事法律规定便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甚至大相径庭,所以正确理解《票据法》是解决票据纠纷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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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在票据关系中坚持无因性,坚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是中外票据法理论共守之原则。对我国的《票据法》进行修订,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建立起与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实践相适应、与国际票据法规相衔接的现代票据法律制度,应当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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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是票据行为的重要形式要件,对票据至为重要。关于签章的形式要件,各国票据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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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一个有效的完全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就可以采用这些救济措施恢复权利。但如果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的问题,本试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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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干确定时再予补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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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承认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在被授权人补充完整之前,是未生效的、效力待定的票据,而非不完全票据或无效票据。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空白票据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空白票据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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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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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人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应拒绝付款或者承兑.以避免的付款风险,然而,因为一些原因.付款人在未识别出票据是被伪造或者被变造的情况下,可能对该票据予以付款。付款人对伪造、变造的票据付款后能否产生消灭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抑或是由付款人承担该错误付款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此没有明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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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司,合同并称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在我国,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成为我国票据制度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票据。我国银行汇票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票据法》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汇票制度。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法制水平,其具体规则与日内瓦票据体系或者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新票据主义有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现行银行汇票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违反票据法原理,存在着诸多矛盾及疏漏之处,使得银行汇票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在银行汇票实务中引发种种问题。[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