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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北京出现首例个人合伙建房事例以来,上海、成都等地纷纷成立咨询公司,专门筹划个人合作建房事宜。此事件己引起了国家建设部的高度重视,专门下发件绘北京、成都、南京、厦门、上海等五市的建设部门,要求对本地区个人集资建房的情况、意见及建议进行调研。目前法律并未对个人合作建房做明确规定或禁止,各地均出现部分开发商借着“合伙建房”的外衣,进行房地产开发,规避地方税费的现象。[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合作建房是很多房地产企业都会遇到的实际情况,虽然国家税法对此做过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合作建房形式多样,参与合作建房投资者的利益分配形式也多元化,因此对各方应税所得的核算带来一定困难,从而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最近,深圳中海地产公司的周静斌读者对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咨询,为此我们约请了连松灿、邹剑雄两作者撰写了本文。  相似文献   

3.
必须加强对政策性房改信贷业务的管理黄浩举政策性房改金融是与住房制度有关的信贷业务,具体说其资金来源为各级住房基金、合作建房资金、世界银行提供的住房资金以及其他房改资金;资金运用为个人提供的购建房贷款、房改单位建房贷款、合作建房贷款以及其他与房改有关的...  相似文献   

4.
所谓合作建房,通常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出地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出资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从实践来看,合作建房存在形式多样性,而税收政策规定较模糊。如有的合作建房形式非法律规定和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究竟该如何纳税,使得合作双方存在困惑。鉴于合作双方通过成立合作企业进行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规定比较...  相似文献   

5.
陈鸿鹏 《福建税务》2001,(11):31-31
随着福建省城镇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独立化、别墅化、个性化的住宅成为一部分居民的首选,于是在一些城镇出现了这样一种建房情况:首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三通一平开发,然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将开发好的土地转让给个人,由个人建房根据各自的喜好请人设计建房,我们称之为个人混合式建房。这种建房方式涉及面广、形式复杂,而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个人建房征税的规定不太完善,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6.
合作建房投资中税务处理方法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渊 《海南金融》2009,(10):86-88
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中较常采用的开发模式,现行税法规定了合作建房的两种合作方式,但实务中还有与税法规定不完全相同的合作方式,使得在税务处理时存在一定的难点。本文在分析税法规定的两种合作方式的税务处理方法基础上,对实务中碰到的第三种合作建房方式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研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出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7.
近两年来,由于很多地区房价极不正常,普通购房者受到了过多的盘剥,社会上要求许可个人集资建房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人还进行了各种努力。但是,这一愿望还罕有变为现实的。个人集资建房因何受阻?《人民日报海外版》4月23日披露了云南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崔建群的苦恼:“我现在根本不担心土地、钱、建材这些具体的东西,我担心的就是我们的身份,身份的模糊会使我们举步维艰。”  相似文献   

8.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  相似文献   

9.
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合作建房方式便是其中之一.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对于合作建房,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未有明确规定,且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税收处理实践也不多,因此,企业若不注意把握,很容易遭到处罚.因此,笔者拟就合作建房中纯粹"以物易物"方式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在此做一浅谈.  相似文献   

10.
存在的问题 1.利用特殊交易,隐瞒收入,逃避税收管理 一是具有关联关系,如集团内部购房、有经济利益关联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等之间低价转让房产.二是合作建房不按全额申报.合作建房的双方以地换房,开发商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代建房的名义不计这部分收入或以低于无关联的第三方价格作为收入,减少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额.三是销售特殊对象不作收入.将自行开发的房屋分给投资方部分,将开发的返建房(回迁房)部分和以房产物业抵偿劳务款未作收入申报.四是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不少开发商在售房时,以各种名目收取水、电、燃气、外装修等代办费,在往来账款科目按代收代付结算,未将其并入营业收入,少计收入和应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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