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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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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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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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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一个类似“幸运52”的地方台综艺节目中,主持人提问道:“知假买假者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参赛者脱口而出道:“是的!”主持人(虽然有着李咏般让人倍感轻松亲切的面庞)用白岩松般的严肃认真告诉他说:“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不应该受到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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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本质是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属于非效率违约,司法案例的Logit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现有的制度无法对此类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对此,惩罚性赔偿能够将保险人非效率违约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化至损失当中,促使其选择符合社会效率的诚信履约行为,因而是一个可行的制度选择。在制度构建上,为避免对保险人的过度威慑而导致的效率减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从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两方面予以限制,在主观过错方面,惩罚性赔偿应限于保险人的严重恶意,主要包括故意和极为严重的重大过失;在客观行为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遏制的是能够体现保险人严重恶意的行为,即在Logit模型中对保险人严重恶意有显著提升作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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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房地产开发商常常采用假按揭方式骗取银行资金,从而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切实保护银行和购房人的权益,一方面,我国司法部门应该严格依据法律对假按揭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应该新设按揭诈骗罪,专门惩处假按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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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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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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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东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4):66-69
在我国的法律和法律环境下,厂商具有违法获利的激励,而我国现行法律却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从理性人假设出发,运用成本效益方法可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并建立惩罚性赔偿额度公式,使惩罚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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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交强险的实践中,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如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性质,无证、醉酒驾驶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项责任限额是否应当打破,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赔偿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些争论问题都作了回应,多数规定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但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现行交强险的问题有很大局限性,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彻底解决交强险的基本制度结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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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英美法系在民事损害赔偿判例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但该制度自产生以来,支持与反对就一直相互交织,争执不断。而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这项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是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需要借鉴国外关于该制度的成功经验,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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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假人民币工作是银行基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币正常流通=有效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甘肃庆阳地区位临陕、甘、宁三省交汇处,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制假、贩假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猩獗,据调查,二000年全辖区共收缴假人民币20.5万元,同比增长39.5%,其中公安机关立案查缴假人民币15.1万元,零星收缴3.9万元,银行临柜收缴 约1.5万元,从收缴假人民币数量关系分析,流通领域查缴的假币数量呈直线上升势头,银行临柜收缴数量则呈明显减少趋势,银行收缴假币工作效率不高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服务质量和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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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零售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专项法律和制度规范仍属空白。针对基金产品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的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对于基金零售业中的消费者保护必不可少;基金公司与银行存在相互搭便车的可能,法律制度的设置应以市场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有效保护的力度和对机构采取不当行为的威慑作用;消费者应对不同购买渠道的选择承担相应责任。两点立法启示:专项法律制度应注重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权衡,以提高市场福利为目标,防止机构间搭便车行为;对于选择不同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消费者,赔偿额应有区别,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对其产生逆向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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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假按揭”中有关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对“假按揭”进行了分类,分析各类型“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各方的民事责任,同时就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预防和救济措施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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