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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爱民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4,(3):21-22
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现代金融制度使得洗钱手段日益现代化,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系统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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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法》中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种犯罪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1月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洗钱是指将贩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要比“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定义范围宽泛得多。那么央行所指的其他犯罪包括哪些呢?从逻辑上说,应涵盖一切可以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如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如伪造银行票据、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等)等,在此不能一一例举。下面这个案例,就是由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的贪污案所牵出的洗钱模式,也许这种模式本身并无多大“创意”,甚至让人似曾相识,但它走得之远、之逍遥,却需要我们再三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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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违法所得的理解及研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己见,没有统一认识,目前理论界对违法所得的观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说、一般违法所得说(非犯罪所得说)、犯罪所得和行政违法说、非法所得说、违法犯罪所得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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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的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洗钱犯罪,1990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做了规定,虽没有出现"洗钱"的字眼,但一般认为它可以指洗钱行为.1997年刑法在191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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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目前,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发展较快,而且形式呈现多样化,手段更加隐蔽。国内腐败分子利用监管的漏洞,通过非银行渠道实施洗钱,大肆转移赃款,使银行无法监测到赃款的流向,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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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2001年在《刑法修正案(三)》首次将恐怖主义犯罪增列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4月份,全国人大部分委员建议将贪污受贿行为也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此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主体和自然人的非法集资、骗税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等活动也涉及洗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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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和不利影响。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是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从事稳定的需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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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勇刚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6,(5):52-54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定义,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当前,在我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银行的存款,汇兑、结算等资金交易和离岸金融业务将其"黑钱""洗"成合法资金,并进入流通领域.这些洗钱行为不但损害了我国金融行业的信誉和安全,而且对金融秩序造成潜在的巨大威胁.为此,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就要有健全的反洗钱立法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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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虽然都是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会计违法是指会计人员违反有关经济法规的行为;会计犯罪则是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会计违法是会计犯罪的构成前提。只有在会计违法达到一定的“量”或超过规定界限时,才构成会计犯罪。也就是说,会计犯罪一定是会计违法,但是,会计违法却不一定是会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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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对照《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定义来看,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应侧重于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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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会计》2007,(1):73-76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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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平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1,16(2):51-53
我国刑法设定的信贷犯罪包括违法各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等5种类型。金融机构和信贷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以防范信贷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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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在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转移,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形式。国际资本流动在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跨境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资金跨境流动和其他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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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也做出相应修改,主要是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的范畴,以进一步加大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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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藏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都不约而同地达成共识.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是反洗钱的核心.其中保险机构占有重要组成部分。据1996年英国有关当局统计,在全部上报当局的可疑款项中.银行业占78%.保险公司占3%.其他组织占19%。在国际上.过去监督方的重点主要在银行系统.但是.在对银行系统反洗钱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洗钱者开始将视线投向保险这个对保额扩张极度渴望的行业。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我国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研究探讨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