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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市场需要法治化治理,研究民间金融市场法治治理逻辑,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市的必然命题。民间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包括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民间金融市场行为法律制度、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五个方面。相应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于应用合格主体的备案制度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设定准入标准;分别针对民间金融的债、股、合伙及类信托法律行为设计相应制度;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监管制度,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现有信用数据资源与信用评级机构的积极作用,构建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借助刑法规制和司法能动性防范与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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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空白,民间金融处于游离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窘境。供需的严重失衡迫切要求监管机关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引导。本文通过分析民间金融的现状,阐明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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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期的"两税法"改革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将"摊派定税"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虽然在财政摊派的执行过程中,官吏课敛无度,人民深受其害,但这一形式在后世历代的财税行为中却不断得到强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摊派定税"这一行为与专制政治机制的有机契合。从哲学层面进行考察,儒教构建的等级森严、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扼杀了个体及个人权利,遏制了现代意义的法律的产生,并将专制政治机制内化到了个人的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因此,要规范财政收入行为,必须在文化意识上复兴"民重君轻"的先贤思想,重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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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活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活动的核心。支付体系作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经济金融活动“大动脉”的重要作用,其安全高效运转直接关系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为保障支付体系的高效、安全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支付体系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与支付电子化的日益普及,现行的支付法规制度存在法律层级较低、部分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甚至某些领域出现监管真空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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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常平仓采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派买累民、短价加收等,并对采购地点、价格等细节予以规制。但在采买过程中,当地官府常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派买。即使没有短价浮收,对未来市场价格的期待可能性也是粮户不愿意卖粮的心理原因。于是粮户也利用分户、议价甚至诉讼行为积极争取利益。统治者对采买的审查更注重涉及贪污、人命、聚众激变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情节,对符合“公平”定价的派买一定程度上予以容忍。此外,针对常平仓运营,统治者既设立了额定储量,按时采买的法律责任,又通过盘查、题报等制度不断督查。这种“不准派买”的表与“勒限采买”的里,使得地方官在采买过程中只能不断背离法律的规定。而各地不断出现的派买勒收案件体现了官民的内在矛盾,也成为影响常平仓良好运行的深层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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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部分制度缺位,民间借贷面临着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应当建立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引导管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引导监测和自律建设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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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部分制度缺位,民间借贷面临着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应当建立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引导管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引导监测和自律建设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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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间借贷成为我国最热门的投资方式之一,而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跑路潮”揭示的民间借贷危机令世人震惊.民间借贷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既不同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也不同于高利贷.国家干预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调节机制二元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确立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国家应对民间借贷进行调节,但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承认民间借贷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应当坚持社会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的原则,采取疏导而非打压的政策,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合法化、阳光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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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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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是企业或个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作为还款保证而向有关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借贷的市场。在该市场中,贷款资金是商品,它是存款负债的资产化,存款负债是“买”来的,这种“买”有两点规定性:一是要支付价格即利息,意味着存款负债的吸收是有成本的,二是买的只是一定时期内的支配权,期满后要如数归还其所有权。市场资金需求方是向房地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资金供给方是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类房地产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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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零售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专项法律和制度规范仍属空白。针对基金产品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的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对于基金零售业中的消费者保护必不可少;基金公司与银行存在相互搭便车的可能,法律制度的设置应以市场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有效保护的力度和对机构采取不当行为的威慑作用;消费者应对不同购买渠道的选择承担相应责任。两点立法启示:专项法律制度应注重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权衡,以提高市场福利为目标,防止机构间搭便车行为;对于选择不同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消费者,赔偿额应有区别,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对其产生逆向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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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的《企业法》和有关条例,都赋予企业有权拒绝摊派。但由于种种原因,颇难贯彻。建议企业对于避免不了的乱收费、乱摊派开支,可建立摊派、收费登记制度,设项目名称、标准数量、原由或摘要、支付金额、批准文号、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人或经办人签名盖章等栏。这样,既可据实记载,防止弄虚作假,又可登记在案,有据可查。企业可凭此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通过审计和财务大检查,也可使“三乱”得以曝光和纠正。这种事后登记办法,看似被动,但也不失为软抵制的变通办法,会使乱收费者有所顾忌。有苦难言的企业不妨一试。建议建立“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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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的企业公款捐赠强迫捐赠———难咽的苦酒。迫于国家三令五申 ,明目张胆地对企业进行“三乱”的行为已大为收敛 ,但以“捐赠”为名向企业伸手要钱要物 ,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之实的行为却与日俱增 ,大到“希望工程”、“光彩事业”、“为残疾人献爱心”、“为下岗职工解困” ,小到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植树节”、“老人节”等公益活动等 ,都要企业带个好头 ,树个榜样。这些活动尽管都打着“自愿”的招牌 ,但企业实际上只能“自愿”多给而不能“自愿”少给或不给。据某市纪委、监察部门1998年对市直重点骨干企业的调查显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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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政府在干预股票市场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也凸现出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规制政府行为,克服其缺陷将对我国股票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在宏观层面对政府权力干预股票市场的宏现法律体系的设计,在微观层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操作层面制度实施保障机制的构建,以避免中国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缺陷,以保障股票市场高效、安全、健康和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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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的转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点。目前,不少地方特别是县级实施以“会计集中核算”为形式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要不要转轨变型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如何转?对此,笔者根据楚州区的实际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